第七章 澳門(mén)特別行政區(qū)的對(duì)外事務(wù)
所
謂 “ 對(duì) 外 事 務(wù) ” , 通 常 是 指 一 個(gè) 國(guó) 家 或 地 區(qū) 在 同 其 他 國(guó) 家 或 地 區(qū) 的 交 往
中 所 涉 及 的 各 類 事 務(wù) 。 對(duì) 外 事 務(wù) 的 范 圍 很 廣 , 包 括 方 方 面 面 的 事 務(wù) , 有
些 方 面 的 對(duì) 外 事 務(wù) , 如 涉 及 政 治 、 軍 事 等 領(lǐng) 域 的 對(duì) 外 事 務(wù) , 屬 主 權(quán) 國(guó) 家
之 間 的 外 交 事 務(wù) , 其 管 理 權(quán) 必 須 由 主 權(quán) 國(guó) 家 行 使 ; 有 些 方 面 的 對(duì) 外 事 務(wù)
, 如 涉 及 經(jīng) 濟(jì) 、 文 化 等 領(lǐng) 域 的 對(duì) 外 事 務(wù) , 則 具 有 相 對(duì) 的 靈 活 性 , 通 過(guò) 主
權(quán) 國(guó) 家 的 授 權(quán) , 可 由 地 方 區(qū) 域 自 行 決 定 。 , 正 是 為 了 貫 徹 、 落 實(shí) “ 一 國(guó)
兩 制 ” 的 方 針 政 策 , 基 本 法 第 13 條 就 澳 門(mén)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的 對(duì) 外 事 務(wù) 作 了 兩
項(xiàng) 原 則 性 的 規(guī) 定 : 一 是 從 維 護(hù) 國(guó) 家 主 權(quán) 的 要 求 出 發(fā) , 規(guī) 定 與
澳 門(mén) 特 別 行 政 區(qū) 有 關(guān) 的 外 交 事 務(wù) , 必 須 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負(fù) 責(zé) 管 理 ; 二 是
從 保 障 高 度 自 治 的 需 要 出 發(fā) , 規(guī) 定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授 權(quán) 澳 門(mén) 特 別 行 政 區(qū) 依
照 基 本 法 自 行 處 理 有 關(guān) 的 對(duì) 外 事 務(wù) , 這 兩 項(xiàng) 規(guī) 定 充 分 反 映 了 原 則 性 和 靈
活 性 的 有 機(jī) 統(tǒng) 一 。
基 本 法 第 13 條 就 澳 門(mén)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的 對(duì) 外 事 務(wù)
所 作 的 原 則 性 規(guī) 定 , 在 第 七 章 “ 對(duì) 外 事 務(wù) ” 中 得 到 了 完 整 的 體 現(xiàn) 。 基 本
法 第 七 章 的 規(guī) 定 不 僅 確 立 了 國(guó) 家 在 澳 門(mén) 特 別 行 政 區(qū) 對(duì) 外 事 務(wù) 中 的 主 導(dǎo) 地
位 , 堅(jiān) 持 了 國(guó) 家 的 統(tǒng) 一 , 而 且 也 充 分 考 慮 到 澳 門(mén)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的 實(shí) 際 情 況
, 在 不 影 響 國(guó) 家 主 權(quán) 的 前 提 下 , 盡 可 能 使 澳 門(mén) 特 別 行 政 區(qū) 在 對(duì) 外 事 務(wù) 方
面 享 有 高 度 的 自 治 權(quán) , 為 澳 門(mén) 在 經(jīng) 濟(jì) 、 文 化 等 領(lǐng) 域 已 經(jīng) 建 立 起 來(lái) 的 廣 泛
聯(lián) 系 和 交 往 得 以 繼 續(xù) 保 持 和 發(fā) 展 提 供 了 廣 闊 的 空 間 。
109. 澳門(mén)特別行政區(qū)政府可否參與同其有關(guān)的外交談判?
110. 澳門(mén)特別行政區(qū)可否單獨(dú)與外國(guó)簽訂協(xié)議?
111. 澳門(mén)特別行政區(qū)可否繼續(xù)參加有關(guān)的國(guó)際組織和國(guó)際會(huì)議?
112. 中國(guó)締結(jié)的國(guó)際協(xié)議是否適用于澳門(mén)特別行政區(qū)?
113. 哪些人可以領(lǐng)取澳門(mén)特別行政區(qū)護(hù)照?
114. 外國(guó)政府可否在澳門(mén)特別行政區(qū)設(shè)立領(lǐng)事機(jī)構(gò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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