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外國政府可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設(shè)立領(lǐng)事機構(gòu)? 為 了 有 利 于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對 外 發(fā) 展 經(jīng) 濟 、 文 化 等 方 面 的 關(guān) 系 , 基 本 法 第 1 4 2 條 規(guī) 定 , 外 國 政 府 可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設(shè) 立 領(lǐng) 事 機 構(gòu) 或 其 他 官 方 、 半 官 方 機 構(gòu) , 但 須 經(jīng)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批 準 。 由 于 地 理 的 原 因 , 目 前 尚 無 外 國 政 府 在 澳 門 設(shè) 立 專 門 的 領(lǐng) 事 機 構(gòu) , 有 30 多 個 國 家 在 香 港 設(shè) 立 的 領(lǐng) 事 機 構(gòu) 同 時 兼 管 澳 門 事 務(wù) , 也 有 少 數(shù) 國 家 任 命 了 幾 位 澳 門 知 名 人 士 作 為 本 國 駐 澳 門 的 名 譽 領(lǐng) 事 。 此 外 , 經(jīng) 中 葡 磋 商 , 1999 年 12 月 20 日 前 , 葡 萄 牙 政 府 將 在 澳 門 設(shè) 立 領(lǐng) 事 機 構(gòu) ; 澳 門 回 歸 后 , 外 國 的 領(lǐng) 事 機 構(gòu) 能 否 保 留 , 要 依 據(jù) 基 本 法 第 1 4 2 條 規(guī) 定 處 理 。 處 理 的 原 則 是 : 已 同 中 國 建 立 正 式 外 交 關(guān) 系 的 國 家 在 澳 門 設(shè) 立 的 領(lǐng) 事 機 構(gòu) 和 其 他 官 方 機 構(gòu) , 可 予 以 保 留 ; 尚 未 同 中 國 建 立 外 交 關(guān) 系 的 國 家 在 澳 門 設(shè) 立 的 領(lǐng) 事 機 構(gòu) 和 其 他 官 方 機 構(gòu) , 可 根 據(jù) 情 況 予 以 保 留 或 改 為 半 官 方 機 構(gòu) ; 尚 未 為 中 國 承 認 的 國 家 , 只 能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設(shè) 立 民 間 機 構(gò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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