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今年3月1日早上8時許,段怡義駕駛一輛12座面包車,載著11名乘客從湖南茶陵縣出發(fā)前往深圳,段向每位乘客收取了280元的車費。當車行至京珠高速公路花都北興段時,3名交警劉桂堂、黃志權、陳彬正在路面西側路肩上察看該路段事故隱患情況,由于段怡義的車突然失控向右駛入路肩,車頭撞到了3名交警,導致3人被拋出西側路外5米深的排水溝,隨后面包車又撞向西邊護墻后向右側翻。
據(jù)花都檢察院指控,段怡義的面包車制動、雨刮器、燈光均不合格,行至事發(fā)路段時他已經(jīng)連續(xù)超過4個小時未停車休息。案發(fā)后,段怡義棄車逃逸,兩日后在東莞市鳳崗鎮(zhèn)被抓獲。交警方面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段怡義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3名交警無責。
今年3月1日下午6時許,3名交警在京珠高速公路花都北興段執(zhí)勤時被一輛突然轉向的面包車撞擊身亡。前日上午,花都法院公開審理了這一交通肇事案的刑事部分,肇事司機段怡義在庭上幾度痛哭懺悔認罪。
據(jù)悉,3名交警家屬已向段索賠129萬元,此案的民事部分法院將擇日再審。
司機表示愿擔全責
據(jù)花都檢察院指控,段怡義無視國法,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一人輕傷、三人輕微傷,且肇事后逃逸,情節(jié)特別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之規(guī)定,已構成了交通肇事罪。
對于這一指控,段怡義及其律師在庭上并無異議。
最后陳述階段,當說到“我現(xiàn)在很后悔,愿意承擔全部責任”時,段怡義失聲痛哭,淚流滿面。他說自己當時沒想逃,但是“不由自主就逃了”。
辯護律師希望輕判
據(jù)了解,在檢察院提審段怡義時他也曾多次流淚,表示懺悔。
段怡義的家屬為其在深圳請了兩名代理律師,其律師稱,初次會見段怡義時,小學文化的段怡義說自己撞了交警不得了了,以為自己會被判死刑,“壓力非常大”。
陳律師分析,即使公訴機關的指控全部被法院認定,按照法律規(guī)定,段怡義的量刑應該在3年到7年有期徒刑之間。據(jù)悉,由于本案事實清楚,庭審中控辯雙方并未展開激辯,段怡義的律師提出了4點意見,希望法院對其從輕處理。
家屬索賠129萬元
記者從花都法院獲悉,3交警的家屬已經(jīng)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段怡義賠償喪葬費、撫(扶)養(yǎng)費、死亡賠償費和精神損失費,共計129萬余元。前日,法院只開庭審理了交通肇事的刑事部分,附帶民事部分將擇日另行開庭審理。前日上午,段怡義的哥哥、侄兒等人前往法院旁聽,庭審結束后,段怡義的兩名家屬沖上去緊緊拉住段怡義的手號啕大哭。10多名交警家屬也旁聽了此案,不過情緒比較穩(wěn)定。
庭辯焦點
庭審中,辯方律師一直強調這一交通事故屬于“一果多因”,雖然段怡義應當負全責,但是存在從輕或減輕情節(jié)。而檢方則認為,段已經(jīng)認可全部證據(jù),其肇事逃逸確實無疑。
一果多因
辯方:路段設計有缺陷
段的辯護律師認為,事發(fā)路段設計有缺陷,屬于事故多發(fā)路段。他引用南方網(wǎng)的報道稱,廣韶京珠高速公路轉入機場高速北延線B匝道路段,自2007年2月1日開通以來,短短28天時間就發(fā)生多起交通事故,造成7人死亡,多人受傷。
辯方:交警也存在過錯
律師認為,交警是專門前往檢查事故多發(fā)路段,作為專業(yè)人士,應當知曉徒步行走在高速公路路肩有很大風險,應該穿上反光衣,便于過往車輛司機識別,而三位因公殉職的交警卻沒有穿反光衣,不便于司機識別。
辯方:有緊急避險的因素
發(fā)生事故路段的第一和第二車道已封閉,當段怡義駕車經(jīng)過時,為了不撞到第一和第二車道的障礙物,才緊急避險地向右打方向,用力過大,方致使事故車輛失控。
辯方:司機有救助行為
辯護律師稱,事故發(fā)生后,段怡義雖然逃逸,但是曾囑托車上老鄉(xiāng)撥打120。庭審中,兩名乘客為此出庭為段怡義作證。段怡義還表示,自己逃跑前打過兩次110報警。
辯護人強調,黃警官傷重不治不是段怡義逃逸造成的后果。他認為,段怡義的行為僅為交通肇事逃逸,不屬于逃逸致人死亡。
肇事逃逸
控方:這與案件沒關系
對于這一觀點,一檢察官表示,對此公訴方無需與之爭辯,路段經(jīng)常發(fā)生交通事故跟案件本身沒關系。如果對路段設計有質疑,可以提出其他救濟途徑。
控方:被告承認雨刮壞
段怡義自己已供述是因雨刮損壞造成視線不清。據(jù)段怡義在庭上陳述,當日他發(fā)現(xiàn)雨刮壞了,但沒修好。段稱,湖南又是晴天,結果廣東偏偏下起雨來,他見到路障急打方向盤,車子卻搖搖擺擺不聽控制撞了上去。
控方:未作回應
控方:不存在自首行為
是否救助并不能改變逃逸的事實,段怡義不存在自首行為。
鏈接 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屬于上述規(guī)定中所稱的“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第五條規(guī)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記者 徐艷 黃丫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