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手6次的電動自行車爆炸致車主死亡 誰來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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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手6次的電動自行車爆炸致車主死亡 誰來擔責?

2025年01月15日 07:35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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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倒手6次的電動自行車爆炸致車主死亡

  泰州中院:改裝者及之前6名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本報記者 丁國鋒

  本報見習記者 許瑤蕾

  一輛經(jīng)過非法改裝且經(jīng)歷了6次轉賣的電動自行車,在充電中突然發(fā)生爆炸,尚不滿18歲的車主小磊在爆炸中失去了生命。小磊的父母將改裝者及之前6名車主訴至法院,請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30余萬元。

  近日,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7名被告連帶承擔40%的責任共計52.7萬余元。

  改裝車輛發(fā)生爆炸

  2020年,賴某向馮某購買了一輛電動自行車,并委托馮某更換了車的電池、電池控制器、車燈等零件。2021年2月,賴某將改裝后的電動自行車以6000元的價格出售給程某;2021年4月,程某將電動自行車以8000余元的價格出售給陳某;同月,陳某又將電動自行車以12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張某;2022年4月,張某再以4000元的價格將電動自行車出售給盧某;2022年5月,盧某以3000余元的價格將電動自行車交易給蔣某。

  其后,蔣某告知盧某所置換的電動自行車電池存在問題,要求盧某更換新電池。盧某在收取蔣某1000余元后,至維修店維修電池,并更換電池保護板后交付給蔣某。2022年7月,蔣某將電動自行車通過二手平臺掛賣,并于2022年10月3日將車輛以6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小磊。

  2022年10月15日凌晨1時左右,小磊的外公聽見家里有響聲,便起床查看,同時聞見了刺鼻味道,尋著味道走到一樓客廳電動自行車旁邊,發(fā)現(xiàn)電動自行車已充滿電,便拔下充電器。但電瓶依舊“滋啦”響,而后在小磊起床查看時,電瓶爆炸。

  爆炸發(fā)生后,小磊因受傷嚴重被送往醫(yī)院搶救。經(jīng)泰興市人民醫(yī)院診斷,小磊多處三度燒傷、多處二度燒傷,累及體表90%及以上的燒傷、呼吸道燒傷。小磊入院后就出現(xiàn)了休克、多臟器功能衰竭等癥狀,生命垂危。兩天后,小磊在轉院的120車上死亡。

  泰興市消防救援大隊于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顯示,起火處位于電動自行車車座下方電池處,起火原因排除遺留火種、排除雷擊、外來火源,不能排除是電動自行車電池故障所致。由于涉案電動自行車已經(jīng)轉賣過多次,而且該車還進行了非法改裝,小磊的父母與各方就賠償事宜未能協(xié)商一致,遂將上述7人訴至泰興市人民法院。

  電池存在安全隱患

  庭審中,7名被告均認為爆炸事故原因不明,自己不應該承擔責任。

  被告馮某認為,案涉電動自行車經(jīng)歷6次轉賣共7人使用過,電池控制器、充電器等已進行了更換維修,沒有證據(jù)證明案涉電動自行車就是自己最初拼裝的那輛車?!凹词乖撾妱幼孕熊嚲褪钱敵跄禽v車,我更換的零部件符合質量標準,案發(fā)時早已超過質保期?!?/p>

  對此,被告陳某也認為,電池在使用過程中有質保期,事故發(fā)生時距離他賣車已超過1年半的時間。同時,在盧某與蔣某的交易中還對電動自行車電池進行了拆卸和維修,不能排除在此過程中電池受到了損害。

  被告盧某則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明小磊的受傷與包括自己在內的所有被告有法律上的關聯(lián),無法確定小磊在受傷時有無對電動自行車進行移位、斷電、拆卸電瓶或其他零件的行為,以及電池爆炸失火是電池本身的質量缺陷還是充電過程中人為的不當操作導致。盧某還認為,其并非案涉電動自行車的生產(chǎn)者、改裝者,其作為前手購買者在使用期間已經(jīng)盡到安全維保義務,對轉手后的二手電動自行車的各部件狀況無從得知。

  被告賴某也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并不能證明各售車人的行為都足以造成損害后果,因此小磊的父母主張承擔連帶責任是不準確的,應當依據(jù)民法典第1172條認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陳某同時認為,小磊自身存在明顯重大失誤,其明知購買的電動自行車系組裝車,還違規(guī)將電動自行車放在客廳充電,其父母主張被告賠償全部損失不應該被支持。

  7人承擔連帶責任

  泰興法院審理后認為,該電動自行車系違法拼裝、改裝車輛,一開始由賴某所購,由馮某所拼裝,后轉賣給盧某、程某、陳某、張某、蔣某,最后才轉賣至小磊處。7名被告應認識到私自改裝電動自行車、買賣改裝電動自行車可能造成的嚴重安全隱患,但仍對電動自行車進行多處明顯改裝或買賣,7人對造成案涉電動自行車自燃均存在過錯,且無法證明案涉電動自行車自燃的具體侵權人,則7名被告均應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認為,7名被告不認可案涉電動自行車系上述拼裝或買賣的電動自行車,但未提交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故該項辯稱事由依據(jù)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小磊明知是拼裝車仍購買使用,且其在客廳對該電動自行車充電,亦違反相關規(guī)定,且在充電過程中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處置不當,應對事故的發(fā)生及其損害結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法院酌定7名被告應當承擔40%的責任,小磊自行承擔60%的責任。法院綜合小磊父母主張的各項損失合計為130余萬元,7名被告連帶承擔40%即52萬余元。被告盧某、陳某不服判決,上訴至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泰州中院經(jīng)審理,對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對于案涉車輛是否為馮某改裝車輛問題,二審法院認為,根據(jù)公安機關所作詢問筆錄得知,車輛的轉手過程相互銜接,相關主體均未提出另行出售了其他車輛,故認定現(xiàn)有證據(jù)足以證明案涉車輛即為馮某改裝車輛。

  對于火災發(fā)生原因,二審法院認為,依據(jù)消防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這一現(xiàn)有證據(jù),認定火災系電池故障所致具有高度可能性。同時,根據(jù)賴某陳述,其所轉手的案涉車輛改裝了電池和電機、控制器等,陳某、盧某轉手該無相關合格證書的車輛,存在一定安全隱患,且盧某陳述當時車輛電池、保護板是有問題的,盧某找人維修了電池,也進一步說明案涉車輛的電池確實存在安全隱患。一審法院判決無明顯不當。

  綜上,泰州中院認為盧某、陳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本案二審審判長、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案件審判庭副庭長于焱:近年來,電動自行車因方便出行,受到各個年齡段人群的青睞,但安全隱患問題卻時常被忽視,因違規(guī)停放、充電等引發(fā)的事故時有發(fā)生。

  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避免類似事件重演,廣大群眾一定要選購正規(guī)合格的電動自行車及配件,不要擅自對其進行改裝;給電動自行車充電時,要做到不在室內充電、不飛線充電,同時避免長時間給電動自行車充電,若電池老化要及時更換;電動自行車要停放在建筑物外的專屬停車區(qū)域,禁止進入樓道和電梯,也不要違規(guī)停放在建筑內的公共區(qū)域和消防通道等地。做到增強消防安全意識,防患于未然,共同營造安全和諧的生活環(huán)境。

【編輯:周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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