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德潤律師事務所的劉家輝律師正在組織一場全國范圍內的交強險征集聽證授權委托書活動,矛頭直指交強險的“無過錯賠償”條款,這一活動得到全國很多車主的支持。這讓交強險在經受了“是否存在暴利”的質疑之后,再次被拋到了風口浪尖上。
疑問:沒責任也受罰
●挨撞的人掏錢,肇事者獲賠。老百姓不能理解:咋有這么不講理的“規(guī)定”
“如果不是去年經歷了一次交通事故,我甚至都不會知道交強險有這么一個‘荒唐’的無過錯賠償條款。”劉家輝說。
“去年11月25日,我駕車從海淀區(qū)白石橋往魏公村方向中速正常行駛時,在沒有任何預兆和防備下,被一輛右拐彎的車撞擊,造成我車右后側損傷。經交警部門判定,我無責任,對方負全責。但在理賠的過程中,定損員卻說按‘交強險’無責方賠償限額的有關規(guī)定,不是對方賠給我400元,而是我賠付給對方400元錢。我一點責任沒有,交強險竟然讓我賠償他損失,這真是太令人費解了!
無獨有偶,上海的董先生也有過類似的“奇遇”。今年3月份,一人騎自行車下坡時速度過快,把對面正在開摩托車正常行駛的董先生撞倒,摩托車車鏡及其他部位均有損壞,自行車損壞不嚴重。自行車主本想給董先生200元賠償,可在這時恰巧交警過來了,讓董先生賠自行車主100元,而自行車主不用賠,理由是摩托車是機動車,無責任也要賠付自行車。董先生感到非常憤怒,“天下哪有這個道理啊,難道就活該我倒霉?!”
如此種種的費解與不滿,都是交強險里所規(guī)定的“無過錯賠償”條款惹的禍。根據自去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guī)定,若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無論另一方是機動車、非機動車或是行人,沒有過錯的一方也要向對方“賠償”400元限額內的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無過錯賠償限額則是10000元。記者從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了解到,像劉律師和董先生這樣的遭遇并非個別情況,對“無過錯賠償”不滿的客戶非常多。
焦點:“無過錯賠償”該不該泛化
●生命無價,實行對人身傷害的“無過錯賠償”體現(xiàn)了社會對人的尊重;財產權卻無強弱之分,應該得到平等的保護
“無過錯賠償”為什么會引起如此多的爭議?這個看似很簡單的邏輯矛盾——明明沒有過錯,卻要承擔責任,為什么會出現(xiàn)在交強險條例之中呢?
對此,保監(jiān)會之前曾經做過解釋。保監(jiān)會認為,“無過錯賠償”條款是秉承了上位法的立法原則。交強險條例關于交強險賠償原則的規(guī)定,是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交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即“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據此,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不論被保險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過錯、或過錯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及財產損害,保險公司都要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負責賠償。
但這一解釋只是表明無過錯賠償條款的法律依據,并沒有真正回答車主們的疑問:為什么明明沒有過錯,卻要賠償對方的財產損失?這就涉及到對“無過錯賠償原則”這一關鍵概念的理解。自19世紀以來,現(xiàn)代工業(yè)在為人類帶來巨大財富的同時,也加劇了工業(yè)災害、交通事故等問題,在這一類事故中,存在著難以界定過錯、難以要求受害人舉證等問題,若受害者為弱勢一方,則可能因舉證困難而導致敗訴。同時,基于“有損害必有救濟”的補償觀念,許多國家立法確立了特殊領域的“無過錯賠償原則”。中央財經大學保險系主任郝演蘇教授說:“從歷史發(fā)展和社會保障的角度來看,針對人身傷害的‘無過錯賠償’原則是值得肯定的,人的生命是最寶貴的,實行對人身傷害的無過錯賠償體現(xiàn)了社會對于生命和人權的尊重。”
“但是,財產損失卻不適用于無過錯賠償”。郝演蘇認為,與生命相比,財產是可以再創(chuàng)造的,在保護層面是處于下一層的,如果將財產也納入進來,其涵蓋的范圍就過于廣泛了,將會給社會管理、保險公司等帶來極大的運行成本。目前交強險的規(guī)定實際上是對“無過錯賠償原則”的不當運用。
劉家輝也指出,對于人身傷害的“無過錯賠償”,從人道主義救助的出發(fā)點來看是值得認同的。可財產權從法理上講是平等的,沒有強弱之分,沒有任何人的財產權可以凌駕于他人財產權之上,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權應得到平等的保護。
據了解,世界上部分國家和地區(qū)也實行“無過錯賠償”制度,但具體做法與我國則并不相同。例如,日本、韓國等國家實行這一制度,但僅僅針對人身傷害,并不包括財產損失;美國有13個州實行“無過錯賠償”制度,這是因為他們的訴訟成本非常高,想將事故盡量限制在保險這一層面,而我國的訴訟成本相比起來非常低,很難排除車主的騙保行為。
期待:及時做出調整
●如果上位法“道交法”不作調整,無過錯賠償原則的尷尬仍將繼續(xù)
“無過錯賠償”原則,其初衷是通過國家的介入來實現(xiàn)整個社會的風險分擔,為受害人提供一個社會最低可能的安全保障,這值得肯定。但若將這一原則泛化運用,就會影響到社會的正常運行。
記者從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了解到,雖然目前相關數(shù)據未能完整統(tǒng)計,但是隨著車主、交警對這一條款了解的增多以及諸多復雜交通事故的結案,可以預見,“無過錯賠案”在大量增加,保險公司遭遇“騙!钡娘L險也逐步提高,交強險的業(yè)務風險正在積聚。
“無過錯賠償”也加重了投保人的負擔。據了解,交強險實行的是交叉理賠制度,即一方事故車輛的損失要通過對方車輛的保險公司獲得賠償,如果兩輛車不在同一家公司投保,則雙方車主需往返兩家公司之間。這會使車主在理賠上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以及各方面的成本。同時,隨著理賠事件的增多,保險公司賠款額和費用都在增加,交強險的費率很難降下來。此外,由于交強險秉承“無過錯賠償”,而商業(yè)責任險按有過錯賠償,致使兩個險種“兩套機制”,很難像國外那樣合并承保,這也加重了車主的保費負擔。
首都經貿大學金融系教授庹國柱認為,將責任保險“強制化”,目的之一是用保險這一經濟杠桿來管理交通,提高行人和車主的安全意識。然而目前實行的無過錯財產賠償制度卻在一定程度上“南轅北轍”,不僅沒有有效地懲戒肇事者,還有可能誘發(fā)旨在騙保的交通事故,增加了社會矛盾和管理成本。如果交強險繼續(xù)堅持財產損失的無過錯賠償?shù)脑挘鼛淼呢撁嬗绊憣h遠大于正面作用。
專家紛紛指出,“無過錯賠償”對于保險業(yè)發(fā)展、投保人利益和道路交通安全建設的阻滯效應已顯而易見,“道交法”第七十六條應當及時做出調整。
據了解,劉家輝的“征集聽證授權委托書”活動又有了新的進展。截至目前,已有292位來自全國24個省、市、自治區(qū)的車主向她提交了授權委托書,她表示將會在6月10日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保監(jiān)會在合理期限內對“無過錯賠償”規(guī)定舉行聽證。而保監(jiān)會也曾表示將在今年7月1日交強險實施一年之后,就已經遇到的諸多問題進行一定的調整。交強險的“無過錯賠償”條款將何去何從,我們拭目以待。(崔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