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9日電 澳門《新華澳報》今日發(fā)文指出,在明年初“大選”前,臺灣當局將會密集地上演以批準國際公約手段挑戰(zhàn)聯合國的“大戲”。原文摘錄如下:
臺灣當局再次“炒”熱“潘基文退約”話題。該話題說的是,臺灣當局為了“拓展國際空間”、“向國際社會發(fā)聲”,在今年初陳水扁向國際衛(wèi)生組織秘書長陳馮富珍親筆致函,要求將臺灣納為國際衛(wèi)生組織的正式會員,但遭陳馮富珍拒收并將之退回的同時,“行政院”將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送交“立法院”履行“批準”手續(xù)。“立法院”朝野“立委”無異議通過“批準”后,再由陳水扁簽署,委托瑙魯駐聯合國代表團,代為轉交給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要求將該“批準書”存放在聯合國秘書處。但在三月下旬,潘基文將該“批準書”退件給瑙魯,理由是按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不具有聯合國會員身份,因而不能接受該“批準書”。此事經呂秀蓮“發(fā)現”后,向陳水扁作了報告,并去函美國,要求對方與潘基文交涉,著其澄清聯合國第二七五八決議的內容。呂秀蓮在出訪前夕還聲稱在過境美國時,將向美國交涉此事,并準備要“打國際官司”,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
呂秀蓮在過境美國過程中,并未見到要見的美國官員,使她的“交涉”計劃落空。為此,她在返回臺灣后,以接受《中國時報》專訪的名義,再次大“炒”此話題,一來是表達對潘基文的不滿情緒,二來也是要再次強調她在“扁政府”中的“聯合國及國際組織事務”的主導地位。
實際上,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呂秀蓮就每年都到聯合國大會鬧場,表達了“臺灣重返聯合國”的主張。陳水扁上臺后,鑒于呂秀蓮并不滿足于位高無權的“備位元首”,自怨自艾地自稱為“深宮怨婦”,為了能讓她有一點兒“事”做,就順水推舟地讓她負責處理聯合國及國際組織事務。陳水扁的用意是很明顯的,一方面,明知臺灣要推動加入聯合國和國際組織,比登天還難,因而讓呂秀蓮主持該項事務,就可讓她將過剩的精力耗費在這里;另一方面,倘若在呂秀蓮發(fā)揮唐吉訶德式的傻勁之下,工作有所進取,也有益無害。
呂秀蓮接此“重任”后,結合自己另外也被陳水扁委任為“總統(tǒng)府人權小組”的召集人,也曾真的有模有模有樣地推動起履行批準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手續(xù)的工作來了,計劃在“立法院”通過對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批準書后,將之送交聯合國秘書處存檔。這樣做,一方面將會極大地滿足呂秀蓮多年來所熱衷的對聯合國及國際組織事務以及人權工作的興趣,另一方面也可沖撞聯合國的大門,配合民進黨當局的“外交”政策。
在今年初發(fā)生了聯合國秘書處“退件”事件之后,據說臺灣當局的“國安”、“外交”等部門曾對此進行檢討,發(fā)現《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是在臺灣當局被驅逐出聯合國之后的一九八零年三月十日開放簽字的,臺灣當局以此來作為挑戰(zhàn)聯合國的“武器”,確實是“理不直氣不壯”。而回想到呂秀蓮曾主持過的推動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完成批準程序的工作的往事,使他們感覺到,今后在繼續(xù)進行以“批準”國際公約來作“敲門磚”,敲打聯合國及其它政府間國際組織“大門”的工作時,還是應以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臺灣當局被驅逐出聯合國之前,臺灣當局曾經簽署的國際公約為主。按照臺灣當局的邏輯,既然當時代表中國在這些國際公約上簽署,現在就仍享有批準這些國際公約的“正當性”。
據說,臺灣當局曾經簽署但尚未履行“國會批準”手續(xù)的主要國際公約,除上述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外,還有《關于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系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減少無國籍狀態(tài)公約》等。估計,在明年初“大選”前,臺灣當局將會密集地上演此種“大戲”。當然,如果藍軍“立委”不予配合,也就只能是徒呼嗬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