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備受海內(nèi)外關(guān)注的河南“瘦肉精”案作出一審宣判,劉襄等5被告系共同犯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分別被判處死緩、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當日上午8點半,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經(jīng)過8個多小時的審理,下午16點51分,法院當庭宣判,5名被告劉襄、奚中杰、肖兵、劉鴻林、陳玉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被判死緩至9年有期徒刑不等。
7月25日,備受海內(nèi)外關(guān)注的河南“瘦肉精”案作出一審宣判,劉襄等5被告系共同犯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分別被判處死緩、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當日上午8點半,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經(jīng)過8個多小時的審理,下午16點51分,法院當庭宣判,5名被告劉襄、奚中杰、肖兵、劉鴻林、陳玉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被判死緩至9年有期徒刑不等。
一直在審理現(xiàn)場旁聽的鄭大法學院教授劉德法表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這樣的結(jié)果是根據(jù)罪刑法定原則,按照其中最重的罪來定罪處罰的。
鄭大法學院教授 劉德法 :銷售假藥罪、生產(chǎn)銷售有害食品罪和刑法115條所規(guī)定的以其它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相比而言,115條的法定刑高于其它罪名,因此根據(jù)罪刑法定原則,我們按照其中最重的罪定罪處罰,那么對被告人做出的犯罪的性質(zhì)認定是準確的。第二點,這個案件的判決結(jié)果,也就是對被告的實際量刑,我認為是符合我國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的。
而河南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趙新河認為,這樣的判決不僅合法而且合理。
河南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趙新河:我認為不僅合法而且合理,我們?yōu)槭裁凑f它這個判決是合理的呢,這個必須結(jié)合我們社會公眾對這個案件的感受,因為食品安全問題,是我們國家公共安全的重要內(nèi)容之一,本案中間的瘦肉精主要是用于飼養(yǎng)豬,豬肉在我們國家,除了少數(shù)民族之外呢,是我們飯桌上的最重要的一種食品之一,所以說它涉及到千家萬戶,涉及到千萬個消費者,所以說,依法予以嚴懲應當是符合民意的。
一審宣判后,被告劉襄、奚中杰、肖兵、劉鴻林表示上訴,被告陳玉偉稱“考慮以后再說”。
記者湯荔 趙杰 高予妍焦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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