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既有司法體制的“國情”下,司法高官的言論容易因其權力背景、行政層級、社會影響而帶來某種“命令植入”。對于“許霆案”而言,有時沉默比發(fā)言更重要
“從我目前了解的情況來看,一審判處無期徒刑明顯過重。”近日,就“許霆案”,全國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興長
對記者表示,“許霆案”的判決應該綜合考慮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許霆案”也許是2008年迄今為止最受社會各界關注的一起司法案例,社會、當事人許霆、銀行以及司法機構各執(zhí)一辭,觀點交鋒不斷,甚至也成為學界激辯議題,各個群體也逐漸形成“挺許霆派”與”反許霆派”兩大陣營。
本來,身處多元社會,人們出于自身利益訴求與價值取向,對同一事物作出截然不同的判斷,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而全國人大代表姜興長在兩會期間就此發(fā)表觀點,也是一孔之見,是行使言論自由權利的表征。
但是,別忘了姜興長還有一個重要職務——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他的言論經由輿論傳播、社會熱議,加上其特殊身份,必然形成滾動效應,對“許霆案”的未來走向產生一定影響。而如此影響究竟利多弊少,還是與之相反,抑或對個案能起到一定的外部幫助,但對整個司法環(huán)境的構建是否會產生些許不良反應,都需要社會審慎辨知。
從民眾的樸素認知來說,估計許多人都會對姜興長的這番話拍手叫好,它符合目前社會對“許霆案”的某種主流聲音,對弱勢群體的先天關懷,對案件所存“瑕疵”的內心抗議。不過,由于我國現行司法體制尚未完全擺脫行政化束縛,司法所面臨的權力干預積弊難消。在此情形下,司法高官的發(fā)言往往能發(fā)揮預料之外的作用。我們可以設想,如果一個司法高官的個人觀點被下級有意無意地當成某種隱性指示,并以其作為未來再度審判過程中的風向標,案件未判,已在判案態(tài)度、取證選擇、立場傾斜上發(fā)生偏移,那么案件就會陷入另一重不公中!霸S霆案”無論在程序和結果上要保證公平的一致性,首先要避免各種利益誘導因素的干擾。之前雖有對“輿論審判”的指責,但輿論畢竟是凝聚了民意的自發(fā)訴求,是一種場外信息反饋,并不具有強制性和主導性。而在既有司法體制的“國情”下,司法高官的言論容易因其權力背景、行政層級、社會影響而帶來某種“命令植入”。也許言論本身是一種個體感受抒發(fā),但語境的特殊性會導致許多不必要的聯想乃至反饋。
因此,筆者建議司法高官在兩會發(fā)言時,對議程設置有一種自覺的回避意識,既不要動輒為所代表的機構發(fā)表辯護意見,也不要對某個具體案件發(fā)表太多針對性的觀點。中國司法獨立的珍貴性與脆弱性并存,需要每個體制中人小心呵護。對于“許霆案”而言,有時沉默比發(fā)言更重要,就讓司法按照自身規(guī)律與程序進行,在公正透明的信息公開平臺下,讓所有相關證據、論據及法律依據統(tǒng)統(tǒng)呈現,這也是同時保障控辯雙方合法權益的惟一途徑。(畢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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