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霆最終還是承認自己沒有把錢交出去是有“主客觀原因”的,他說:“取完錢后,我一直想把錢還回去,但郭安山對我說:這錢不是偷的,不是搶的,你怕個啥?”
22日上午9時30分,廣州市中級法院審判庭內,法槌敲下,兩名法警帶著一個年輕人走進法庭,他就是許霆。與上次庭審相比,許霆似乎胖了一些,面色紅潤。庭上,許霆首度在公開場合詳細講述了自己取款的心路歷程。
“你小子發(fā)財了!”
許霆說:“2006年4月21日晚10時左右,我去提款機取錢時,按100元,不能確認,就重新按,不小心又按了‘00’鍵,變成‘1000’,取消不了,我就確認,結果出來1000元。我又輸入了一次1000元,結果又吐出1000元來!
“取了兩次之后,我想把取出來的錢保護好,事后交給領導。結果我取了4萬元之后,朋友郭安山來了,他問‘怎么了?’我說這個提款機壞了,他很激動,很興奮,說‘你小子發(fā)財了!’我說‘發(fā)什么財,要交給人家的!覀兙屠^續(xù)取錢,取到我身上放不下了、拿不動了,就回到出租屋把錢放下了,后來,我又提了個塑料袋再來取。開始是一千一千地取,后來就是兩千兩千地取……就這樣取了很多次。其間,郭安山說‘要不用我的卡試試能不能取’,然后我用他的卡取了幾次,取了近1萬塊錢!
“取啊、取啊、怎么取都取不完”
公訴人問:“你取第一筆和第二筆之間間隔不到40秒,當時你已經發(fā)現(xiàn)了機器故障,為什么還是決定繼續(xù)?”
許霆回答說:“我想這個機子沒多少錢,我想取出來交給領導,所以就決定先取出來自己保管好,哪里知道我取啊、取啊、越取越多,怎么都取不完……”
為了證明自己“保管好”的“誠意”,許霆還說,“原本準備第二天再去取的,把它取完。但第二天上了一天的班折騰到凌晨2點鐘,我把表定在早上5點,準備休息兩個小時之后再去取,結果我實在太累了,睡過了,沒去成!
沒報警、沒告知、沒匯報
公訴人問:“既然是為了保護好,那么,取完錢后的第二天,你有沒有報警?”許霆回答:“沒有!
“有沒有告知銀行?”許霆回答:“沒有!
“有沒有報告給單位領導?”許霆回答:“也沒有!
“第二天,你有沒有向單位提出辭職?”許霆回答:“記不清了……”
“不偷不搶你怕個啥”
許霆最終還是承認自己沒有把錢交出去是有“主客觀原因”的,他說:“取完錢后,我一直想把錢還回去,但郭安山對我說:這錢不是偷的,不是搶的,你怕個啥?”
第二天,許霆在單位上班,還時刻注意著取款機的狀況,他看到很多人在那里走來走去。
許霆稱,郭安山告訴他:“提款機壞了,誰知道壞到什么程度,如果所有資料都沒有了,那全部少了的錢都會算到你頭上!
許霆覺得郭說的不錯,遂在同案人的勸阻和內心的“害怕”下,選擇了“等待”。他說:“我想,如果銀行來找我,就說明他們是有資料的,我就把錢還給他們,如果我主動找銀行,那是不是后面被別人取的錢都會算到我的頭上?”
“結果我等了一段時間,他們沒有來,我就想回老家。因為,我怕他們找來了說不清楚,當時挺害怕的,為了避免麻煩,我就跟領導提出辭職,回老家了……”
“希望我的遭遇能提高銀行安全度”
雖然在天河區(qū)看守所蹲了幾個月,但高中文化的許霆仍顯得很精神,口才伶俐,應對公訴人員的問話機敏。雖然他只能接受律師的會見,不能與新聞媒體面對面交流,但他早已成為了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
當審判長要許霆發(fā)表辯護意見時,他起身前后左右鞠躬,說是“感謝所有關注他的人們,感謝新聞媒體的關注”,他的這種“答謝辭”被法庭制止。
最后陳述時,許霆說:“我把真實的情況說出來,并不代表我態(tài)度不好,希望法官能理解,F(xiàn)在無論判重、判輕、判無期都沒什么好說的了,我希望通過我的不幸遭遇,能讓法律界的專家們制定出好的法律,能讓銀行多為老百姓著想,提高銀行的安全度……”
公訴人反駁許霆的“保管說”
許霆稱“取錢出來是為了保護銀行財產”,公訴人當庭予以反駁。公訴人稱,這種說法不僅與其本人在偵查階段的5次供述相矛盾,與同案人郭安山的供述相矛盾,而且明顯不合情理。
首先,作為一個心智正常的成年人,許霆應該明白在發(fā)現(xiàn)提款機出錯的情況下,他既可以立刻打電話告知銀行,也可以打電話報警,甚至可以在第二天告訴單位的領導。對于保護銀行財產而言,這些方法遠比許霆把錢取出來更好。
其次,提款機出錯只是記賬錯誤,正常取款的人,會在存款數額的范圍以內取款。此外,即使提款機出現(xiàn)故障,但銀行財產當時并沒有處于緊急的危險狀態(tài),完全沒有將其取出來予以保護的必要,在當時的情況下,錢放在柜員機里遠比放在許霆那里更安全。
最后,從許霆在提款機取款后的表現(xiàn)看,在兩天半的時間內,在完全有報案條件的情況下,他既沒有報案,致電銀行,也沒有告知單位領導,而是在取款后的當天上午就向保安部部長趙仕彬提出辭職,連尚未結算的工資都不要了,匆忙離職,兩日后攜帶從出錯提款機所取的巨款逃離廣州。
上述事實和證據都表明,在發(fā)現(xiàn)提款機出現(xiàn)故障之后,許霆就產生了非法占有銀行財產的故意,而不是像他當庭辯解的那樣,從提款機取款是為了保護銀行財產。許霆被通緝一年后被抓獲等案發(fā)和破案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相互支持,形成體系,足以證明許霆實施的盜竊犯罪事實是客觀存在的。
辯護人仍然作無罪辯護
許霆的辯護人認為許霆的行為不具有“秘密竊取”的特點,其行為不構成盜竊行為:
1.從行為上看,許霆沒有從物理上或者從虛擬空間非法進入到銀行系統(tǒng)去取錢。
2.本案中被告人許霆使用自己的實名銀行卡到有監(jiān)控系統(tǒng)的自動柜員機上取款,輸入的是自己的密碼,自始至終的取款行為都是公開的,不存在秘密環(huán)節(jié),銀行機器的故障并不影響行為的公開性,只是影響了交易行為的有效性。
3.被告人許霆在自動柜員機上的行為屬于一種無效的交易行為,刑法保護的是財產本身,而不是保護無效交易所產生的后果。許霆的行為屬于民法上的不當得利的行為。
4.盜竊行為的實施是單方面的,而本案中許霆的每筆取款行為始終都是互動的,不是單方面的行為,因此不存在秘密竊取。 (作者: 余亞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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