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看到許霆以盜竊金融機構罪被判無期徒刑的電視新聞,新聞播放的同時還講述了在歐洲某國的一個小鎮(zhèn)上也發(fā)生過類似的事情。
一天,鎮(zhèn)上有人去自動取款機取款,他按了一下100英鎊的按鈕,出來的卻是1000英鎊,當他意識到是機器出了問題時,告訴了鎮(zhèn)上所有的人,結果是鎮(zhèn)上的人爭相去取錢,每人一次限取100英鎊,當然實際領到的都是1000英鎊,周而復始,直到1000多萬英鎊被取空。此事被銀行知道后,行長對鎮(zhèn)上的人講,我不會起訴你們的,因為這不是你們的錯,而是我們的錯。
我講這件事并不是要大家都學著去取不義之財,老祖宗的教誨“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還是要遵守的。但這件事至少可以說明,因東西方文化、法律背景不同,人們對同樣的事會有不同的看法和不同的處置方式。
盡管東西方法律體系不同,但有一點還是相同的,如果確是犯罪總是要處罰的。目前媒體包括互聯網上對許霆案爭論激烈,歸納一下有幾種不同意見:有的認為首先應確定自動取款機是否就等于金融機構,如果是就構成犯罪,否則就不構成;有的認為構成犯罪是肯定的,但因現有法律規(guī)定不合理,對許霆量刑過重;還有的認為許霆案根本不構成犯罪。
仔細想一下,銀行的自動取款機是銀行設置的,里面的錢也是銀行的,自然是金融機構的組成部分,但倘若許霆是直接到銀行人工取款,銀行的工作人員將10萬元誤作1萬元交給他,他利用此人的差錯,又去取1萬元,結果又得到了10萬元,銀行出這樣的差錯也不是沒有過,卻從來沒有聽說最后以盜竊罪被判刑的。盜竊罪是以秘密竊取的方式,許霆取款卻是公開的,詐騙罪必須是用騙取的手段,許某的行為也不符合。
現在廣東省高院已將此案以事實不清為由發(fā)回重審,其發(fā)言人對媒體說也不能怪下面法院,因為現有的法律就是這樣規(guī)定的。我認為這樣的解釋并不能令人信服,從媒體的報道來看,此案的情節(jié)并不復雜,并沒有什么不明確的事實需要查證。二審法院以事實不清為由發(fā)回重審,只不過是一種技術上的處理而已,最終即使改判無罪,也應該看作是對適用法律認識的變化。(葉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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