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杭州1月11日電(記者 童櫟丞 通訊員 晨翔)記者從浙江省溫州市泰順縣法院了解到,1月10日下午,國內(nèi)最大的矽肺病案主要責任人之一王運福涉嫌拒不執(zhí)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一案在泰順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1993年7月7日,浙江泰順人王運福和陳益校、張萬民等人合伙承包遼寧省沈陽至本溪一級汽車專用公路小堡至南芬第七合同段吳家?guī)X隧道施工工程。他們招募了200多名沒有接受過任何勞動安全培訓的工人,也沒有采取有效的勞動安全保障措施對工人進行保護,致使工人在含有高濃度粉塵的環(huán)境中作業(yè),吸入大量粉塵,結果9人患矽肺病死亡,194人構成二至七級殘廢。2001年,上百名“矽肺病”患者向法院起訴,狀告泰順縣隧道工程公司等單位和個人致人傷殘。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先后作出(2001)溫民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書、(2001)浙法民終字第24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由被告人王運福承擔該案總賠償金額61636080元17%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即應支付賠償金額10478134元,并對全部賠償額承擔連帶責任。該民事判決書生效執(zhí)行后,被告人王運福至今僅賠償1714550元,仍有8763584元賠償金未履行。
據(jù)調(diào)查,2005年12月份,被告人王運福通過關系介紹魯云峰以浙江中宇建設集團公司的名義在吉林省暉春市承包八連城煤礦,按協(xié)定從浙江中宇建設集團公司領取總工程款2%的介紹費,共計103650元;2006年7月至2007年2月期間,被告人王運福在重慶市觀音廟隧道參與工程管理,每月領取5000元的工資,共計4萬元。但被告人王運福以無力執(zhí)行為由,絲毫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長期拒不執(zhí)行,致使被害人得不到相應的人身損害賠償款。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運福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應當以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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