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最大的“泰順矽肺病案”被執(zhí)行人王運福,因涉嫌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今天(11月22日)被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王運福為國內最大的“泰順矽肺病案”主要責任人之一,2002年1月14日被溫州市甌海區(qū)法院以重大勞動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8月2日刑滿釋放(本報曾于2002年2月8日報道過該案)。
公訴機關指控,2001年,溫州市中級法院、浙江省高級法院對王運奎等人與泰順縣隧道工程公司、陳益校、陳益志、薛仕標、王運福、張萬民、遼寧省交通廳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先后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王運福承擔“泰順矽肺病案”總賠償金額61636080元人民幣17%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即應支付賠償金額10478134元,并對全部賠償額承擔連帶責任。
檢察機關指控,該民事判決書生效執(zhí)行后,王運福至今僅賠償1714550元人民幣,仍有8763584元人民幣賠償金未履行。
2005年12月份,刑滿釋放后的王運福通過關系介紹魯云峰以浙江中宇建設集團公司的名義在吉林省暉春市承包八連城煤礦,按協(xié)定從浙江中宇建設集團公司領取總工程款2%的介紹費,共計103650元;2006年7月至2007年2月期間,王運福在重慶市觀音廟隧道參與工程管理,每月領取5000元的工資,共計4萬元。但王運福以無力執(zhí)行為由,絲毫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長期拒不執(zhí)行,致使被害人得不到相應的人身損害賠償款。
王運福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經溫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今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作者:陳東升 王左興 晨翔
新聞背景
1993年7月至1996年,陳益校、王運福等人合伙,以浙江省泰順縣隧道工程公司名義,承包了遼寧省沈陽至本溪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吳家?guī)X隧道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沒有采取有效的防塵措施,致使在該工地工作的工人在含有高濃度粉塵的環(huán)境中作業(yè),吸入大量粉塵,結果9人患矽肺病死亡,194人構成二至七級殘廢。
2001年10月24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定這一勞動安全事故中傷亡者的經濟賠償標準,并判令被告泰順縣隧道工程公司與陳益校、遼寧省交通廳等對全部賠償額承擔連帶責任;被告王運福等對全部賠償額的50%承擔連帶責任。
2002年1月14日,兩名責任人陳益校、王運福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溫州市甌海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