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珊半年前被火車碾斷雙腿,昨日記者獲悉其已委托律師向達成鐵路公司索賠85萬元,重慶鐵路法院將于今日決定是否立案。據介紹,這將是《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稱新鐵規(guī))9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全國第一起正式索賠訴訟。
-被推下火車還是扒車落車?
9月6日才滿16歲的劉珊身世悲慘,她出生在山東沂蒙山區(qū)平邑縣一個農家,但小時候父母雙亡,后被外婆撫養(yǎng)。外婆去世后,被送到了舅舅家,后又被王姓夫婦收養(yǎng),而在起訴書上,顯示她的法定代理人是舅舅和舅媽。
今年3月24日下午,劉珊在聽到廣播報站說火車要抵達梁平車站時準備下車,“我想擠到車門前搶先下車。但車門開時突然被人從后面推了一下,就掉了下去!睋⻊⑸夯貞,在車門打開時,列車還沒有完全停下來,掉下去后被車輪碾過雙腿就失去了知覺,送到醫(yī)院后被截肢。如今劉珊被鑒定為三級傷殘。
而梁平車站王站長則認為情況“不是這樣的”,他告訴記者,劉珊沒有車票是自己扒在火車外面過來的,是其自己的責任不是鐵路方面的責任。隨后他表示正在開車不方便接受采訪,而記者未能聯系上達成鐵路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
對此,劉珊的說法是,票在侮辱她的人那里,她是被他們扔上火車的,而自己“不可能扒得住火車”。
劉珊的法律援助律師———重慶錦揚律師事務所段茂兵認為,劉珊所遭遇的損害是由于被告未能盡到安全保護義務所致,在列車尚在運行且未停穩(wěn)的情形下,就打開車門,且未對其他旅客的擁擠行為履行安全提示、教育及疏導或阻止的義務,被告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了被告注意并應遵守的安全義務。
-對索賠85萬成功并無信心
目前劉珊已委托段茂兵向重慶鐵路運輸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狀,被告為分管該段的達成鐵路有限責任公司,今天法院將確定是否立案,劉珊的索賠額為85萬。段茂兵介紹,原來類似的案件法院最高判決的賠償額只有10萬元。
段茂兵介紹,索賠中費用最高的是假肢安裝費、后續(xù)安裝費及維修費并相關費用共計534000元。是計算到劉珊70歲時所需假肢費用。其他費用還包括,誤工費9501.67元(從事故發(fā)生之日起算至同年8月23日)、住院護理費4590元(從住院至同年8月23日)、交通費2000元、住宿費500元、伙食補助費(從住院至同年8月23日)1836元、營養(yǎng)費3000元、殘疾補償金195072元、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00元,共計850499.67元。
劉珊家住重慶忠縣的男友劉光海告訴記者,事故發(fā)生后,他曾多次找梁平車站協(xié)商解決此事,但對方依據1979年鐵道部《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guī)定》只能給付劉珊150元的一次性困難補助金,車站方說,考慮到劉珊的特殊困難和物價上漲,答應將賠償數額增加到300元。他說:“后來車站同意給我們兩三萬元,但這對于劉珊后半生來說是絕對不夠的,我們沒有接受”。事后,梁平車站墊付了一萬多元醫(yī)藥費,現在的治療費用都是欠著醫(yī)院的。
段茂兵介紹,原來類似的案件法院最高判決的賠償額只有10萬元。在采訪過程中,段茂兵和劉光海對索賠85萬元都不是很有信心,但他們表示,為了劉珊的將來,一定要把這個官司打下去。
-賠償責任限額15萬元
根據新鐵規(guī)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人身傷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yè)不承擔賠償責任。段茂兵說:“這其中包括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造成的人身傷亡,屬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劉珊顯然不屬于其中任何一種!
同時在新鐵規(guī)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yè)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鐵路運輸企業(yè)與鐵路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于前款規(guī)定的賠償責任限額。
但對于鐵路公司與劉珊書面約定高于15萬的賠償責任限額的可能性,段茂兵認為很小。
-是否適用新規(guī)?
段茂兵認為,雖然法院在審判時可能會參考新鐵規(guī),但其將不適用于該案件,因為法律有不溯及過往的原則,事故發(fā)生時,新鐵規(guī)并未生效。所以,他此次還是按一般人身損害賠償來起訴,根據《民法通則》12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要求被告對劉珊進行物質及精神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索賠85萬元。
對此,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宗玉則認為“未必”,據王教授介紹,新規(guī)定出臺后如果沒判決可以適用新規(guī)定,最高法的很多解釋都對此有規(guī)定,而且在新鐵規(guī)附則中并未規(guī)定實施前未索賠事件就不適用于這項規(guī)定。他說:“如果法院還沒有處理新規(guī)定已經生效了,這個規(guī)定又對受害人比較有利的話,可以按照規(guī)定行進”。(作者:李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