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月23日電 據(jù)檢察日報報道,浙江省麗水市城市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的溫某,日前因犯受賄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這起案件的特別之處在于,溫某沒有接受現(xiàn)金,只是接受了高檔衣物、手機和嫖娼費。這不僅是麗水市檢察機關查辦的第一起將行賄人支付的嫖娼費用計入受賄金額的受賄案,在浙江省檢察機關辦的案子中也堪稱首例。
“朋友”拉其下水
1988年大學畢業(yè)后,溫某回到家鄉(xiāng)麗水,一直在城建部門工作。而后他娶妻生子,家庭幸福,工作順利,曾被調(diào)往金麗溫高速公路麗水指揮部擔任副指揮,2003年起擔任麗水城建發(fā)展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
2003年,溫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丁某。為了實現(xiàn)自己的目的,丁某搞起了“長遠投資”。溫某在擔任麗水城建發(fā)展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之初,公司還沒有給溫某配車,恰巧,這時丁某買了新車。于是,溫某經(jīng)常借丁某的車來開。
此后,兩個人經(jīng)常一起出入杭州的一些高檔商場。最多的一次,丁某為溫某支付了1萬余元的衣服錢。三年下來,溫某先后收受丁某送的高檔衣服7件,價值人民幣1.47萬元以上;高檔皮鞋3雙,價值人民幣3300元以上;高檔褲子4條,價值人民幣4100元以上;手機一部,價值人民幣3160元。
嫖娼費計入受賄額
丁某與溫某建立了較好的關系后,就常帶溫某一起去嫖娼,費用均由丁某支付。起初的近20次嫖娼,丁某都是預先支付了費用。從2005年下半年開始,丁某將錢直接放在溫某所住賓館房間的枕頭下,由溫某自己支付。溫某以這種方式共收受丁某所送人民幣共計13次,每次500元到1500元不等,共計9500元。作為回報,溫某為丁某爭取了數(shù)個大橋橋欄建設工程、亮化工程、粉飾工程等,使丁某獲得70余萬元利潤。
2006年10月,溫某被麗水市景寧縣檢察院立案偵查。在偵查期間,自認為不收人家賄賂的溫某對檢察官說:“我沒想到自己會因受賄被立案,我只想到過自己遲早會因嫖娼問題被紀檢部門查處!
經(jīng)查證,除了溫某自己交代的收受丁某高檔衣服、皮鞋和嫖娼費共計人民幣3.4萬余元外,他沒有直接收受現(xiàn)金。在偵查期間,溫某退清了全部贓款。
2006年12月24日,景寧縣檢察院以受賄罪對溫某提起公訴,將溫某收受丁某的9500元嫖娼費計入受賄額。2007年1月9日,在法庭上,溫某承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并懺悔自己不懂法律,不注意生活作風。法院審理后認為,溫某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包括嫖娼費在內(nèi)的他人財物3.4萬余元,破壞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有關正常管理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這與性賄賂有點區(qū)別
行賄人以為溫某支付嫖資的方式來收買他,這種行賄方式,是否算“性賄賂”的范疇呢?
負責該案審查起訴的景寧縣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官鐘時劍認為,這與人們常說的性賄賂還是有區(qū)別的!靶再V賂”是指女方本人直接通過性交易的方式,從對方那里獲得利益。而本案不屬于這一類。行賄人丁某只是把錢放在了溫某的枕頭底下,其實也可以算是一種資金行賄,只不過,溫某將錢直接用于了嫖娼。溫某收受了錢財作何用途,不能改變受賄的性質(zhì)。也正是基于這樣的法律認識,對溫某自供的近20筆由丁某事先支付的“共同嫖娼費”,檢察機關沒有計入受賄額。(范躍紅 鄭儉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