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27日電 據法制日報報道,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民政部、司法部、衛(wèi)生部、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廣電總局、中國殘聯昨天聯合召開“婚前醫(yī)學檢查”專題研討會。與會者普遍認為,從對家庭、母嬰健康、出生人口素質和對社會負責的角度,都應實行強制婚前醫(yī)學檢查制度,而且這一檢查應該是免費的。
取消強制婚檢理由難成立
對于將婚前醫(yī)學檢查由“強制”改為“自愿”,贊成者們列出了很多理由。在研討會上,許多專家認為,這些理由是令人懷疑的。
取消強制婚檢的理由之一,“取消強制婚檢是對公民權的一種尊重”。贊成者認為,取消過去的強制性婚檢規(guī)定,婚檢成為當事人的自選項目,是對個人基本權利的一種尊重,是給人們更多更大的自由權利,是社會進步的表現。
中國人民大學社會與人口學院院長翟振武對此說法予以反駁。他說,公民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法律對公民權范圍的規(guī)定是依據國家和全體人民的利益制定的。沒有抽象的、不受任何限制的公民權?紤]維持還是取消強制性婚檢的主要出發(fā)點,應該是是否能有效地保護婚姻雙方以及下一代的健康,而不是其他因素。
取消強制婚檢的理由之二,“婚檢成本高,疾病檢出率低,而且結婚并不等于生育,為后代健康考慮,應加強孕檢,婚檢顯得多此一舉”。與會專家認為,這個理由站不住腳。從預防的角度看,取消婚檢,僅保留孕檢,會產生以下方面的問題:一是由于孕檢發(fā)生在懷孕這個事實之后,即使發(fā)現胎兒有缺陷,無論是流產還是引產,補救的成本和對婦女的損害都是巨大的;二是多數孕檢往往只對胎兒進行檢查,來自父親方面的遺傳疾病常常被忽略了。因此,光靠孕檢把不住出生嬰兒質量關,婚檢所把守的關口與孕檢把守的關口并不是等同的。翟振武指出,婚檢疾病檢出率低造成的成本高并不能成為取消它的理由。
取消強制婚檢的理由之三,“婚姻法規(guī)定不明確,婚檢項目多、收費高”。翟振武認為,檢查項目多、亂收費和高收費等現象是操作層面上的問題,應該在操作層面上解決,而不應該因為存在這些問題,就把強制婚檢制度給取消了。
取消強制婚檢的理由之四,“強制性婚檢在國際范圍并不通行”。翟振武指出,中國有中國自己的國情,國外的做法可以借鑒參考,但絕不能照搬。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也是檢驗一項政策正確與否的惟一標準;闄z由“強制”改為“自愿”后,婚檢率立即全面崩潰的客觀事實已經清楚無誤地告訴了我們,不管怎樣從國外引經據典,“自愿婚檢”的道路在中國,至少在目前的中國社會、經濟、文化等條件下走不通。
婚姻登記條例有違上位法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孫東東在研討會上指出,婚姻登記條例違反了上位法。他認為,我國立法法規(guī)定,國家立法權處于主導的、支配的地位,政府立法權處于從屬、補充的地位。這突出表現在,政府立法權要依據憲法和國家法律行使,政府立法要保證國家法律得以更好的貫徹執(zhí)行。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與政府機關制定的法規(guī)之間是一種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的關系。
國家立法是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和通過的法律。政府立法是指由國務院和政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制定的法律規(guī)范。母嬰保健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婚姻登記條例由國務院制定,兩者是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的關系。母嬰保健法規(guī)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yī)學檢查證明或醫(yī)學鑒定證明!被橐龅怯洍l例卻取消了婚檢的規(guī)定,這是違反上位法立法精神的。
婚檢要強制也要免費
貴州省司法廳法律援助工作管理處的潘維亞認為,在我國當前的體制改革和建立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過程中,正確處理法律的穩(wěn)定性與變動性的相互關系尤其重要。不可因為局部改革的一時之需或為順應所謂的時代潮流而因噎廢食,破壞法律體系的整體穩(wěn)定,犧牲國家法治長遠的價值及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據立法法關于“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guī)”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guī)定的”應“予以改變或者撤銷”之規(guī)定,新婚姻登記條例應服從母嬰保健法的規(guī)定,有關部門應主動對其予以修訂,以進一步完善我國強制婚檢制度,使之成為提高我國人口質量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
一些專家在會上指出,有人提出用婚檢免費或半免費的方式提高自愿性的婚檢率,有些地區(qū)也實踐了一段時間,但效果并不理想。事實說明,在目前的情況下,只要不強制,無論是加強宣傳,還是免費或半免費婚檢,婚檢率在相當一個時期內都無法提高到原來的水平。其實,免費婚檢也可以強制實行,免費婚檢的設計并沒有動搖實行強制婚檢的依據。要實行免費婚檢,也要實行強制婚檢。(陳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