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9月22日電 據(jù)天津《每日新報》報道,從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十一”黃金周馬上就到了,一些用人單位會安排勞動者加班,而天津市自7月1日起調整了最低工資標準,因此今年“十一”黃金周支付加班工資將啟用新的標準。
據(jù)悉,天津市從今年開始實施的《天津市工資支付規(guī)定》對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時如何支付加班工資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同時,7月1日起,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由原來的月480元調整為月530元,根據(jù)經(jīng)濟發(fā)展狀況,寶坻區(qū)、武清區(qū)、寧河縣、靜海縣和薊縣的最低工資標準為月510元;非全日制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小時4元調整為5元。為避免天津市一些用人單位在法定節(jié)假日期間加班而未按新的工資標準支付加班費,天津市勞動保障監(jiān)察總隊提醒廣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今年“十一”黃金周支付加班的最低工資標準將比往年有所上漲。
據(jù)介紹,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十一”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同時,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shù)不得低于勞動者所在崗位應得的工資報酬;若低于天津市最新的最低工資標準530元/月,則以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基數(shù)。此外,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十一”法定節(jié)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300%支付工資報酬。(李茜、晁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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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月薪制的勞動者,在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時,其日工資可統(tǒng)一按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標準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shù)進行折算。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shù)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92天和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應按此進行折算。以月工資1000元為例,日工資標準約為47.8元,小時工資約為5.97元。在“十一”黃金周中,如加班1天(8小時),其職工加班費計算公式為(5.97×3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