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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再審后判決:判處劉涌死刑并決定執(zhí)行死刑

2003年12月22日 10:24


最高人民法院18日在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再審劉涌案



庭審現(xiàn)場



最高法組成合議庭再審劉涌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



律師為劉涌辯護(以上圖片均為中央電視臺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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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wǎng)12月22日電 官方媒體稱,最高人民法院22日上午對劉涌案經(jīng)再審后作出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劉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與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來源:新華網(wǎng) 作者:記者 田雨)

  背景:

  2002年4月17日,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涌等22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及故意傷害等案一審公開宣判。法庭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非法經(jīng)營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行賄罪、妨礙公務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等多項罪名,判處被告人劉涌、宋健飛死刑,其余20人分別被判處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此后,案犯提出上訴。

  2003年8月15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劉涌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首犯劉涌被改判死緩。判決受到輿論廣泛關注,并引起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視。

 
編輯:聞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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