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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發(fā)布香港銀行經營人民幣業(yè)務公告(全文)

2003年11月19日 12:17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十九日電 據中國人民銀行消息,為便利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之間的經貿和人員往來,引導在香港的人民幣有序回流,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將為在香港辦理個人人民幣存款、兌換、銀行卡和匯款業(yè)務的有關銀行提供清算安排,F公告如下:

  一、中國人民銀行商香港金融管理局以公開、公正的方式選擇一家具有豐富清算經驗、擁有完備網絡和熟悉兩地金融管理政策法規(guī)的香港持牌銀行,授權其作為香港有關銀行辦理人民幣業(yè)務的清算行(以下簡稱清算行),辦理符合本公告規(guī)定的個人人民幣業(yè)務的清算。

  二、清算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與自愿接受清算條件和安排、參加辦理個人人民幣業(yè)務的香港持牌銀行(以下簡稱參加行)簽訂人民幣業(yè)務清算協(xié)議,按協(xié)議為參加行辦理清算業(yè)務。

  三、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為清算行開立清算賬戶,接受清算行的存款,并支付利息。清算行的存款僅為其接受參加行所吸收的香港居民個人的人民幣存款。

  四、清算行可作為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的會員,辦理人民幣與港幣兌換業(yè)務的平盤。

  五、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清算行為參加行符合下列要求的人民幣與港幣兌換業(yè)務提供平盤服務:

  (一)個人每人每次不超過等值六千元人民幣的現鈔兌換;

  (二)個人通過存款賬戶每人每天不超過等值二萬元人民幣的兌換;

  (三)在香港提供購物、餐飲、住宿等個人旅游消費服務的指定商戶收取的人民幣現鈔兌換港幣。

  六、有關個人人民幣銀行卡的清算事宜由清算行、中國銀聯(lián)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辦理。內地居民可使用內地銀行發(fā)行的個人人民幣銀行卡在香港用于購物、餐飲、住宿等旅游消費支付,以及在香港自動取款機上提取小額港幣現鈔。參加行或其附屬機構向香港居民個人發(fā)行的人民幣銀行卡可在內地用于個人消費支付,以及在內地自動取款機上提取小額人民幣現鈔。

  七、具有個人人民幣業(yè)務經營資格的內地銀行可以接受經由清算行匯入的香港居民個人人民幣匯款,該匯款的收款人須為匯款人,每人每天的人民幣匯款最高限額為五萬元。內地銀行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匯款的解付。未提用的人民幣匯入款經審核后可匯回香港。

  八、上述安排將在各項技術準備完成后,于近期內陸續(xù)實施。

 
編輯:聞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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