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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第一案"銀廣夏案一審宣判 董事長判刑三年

2003年09月18日 10:43

  中新網(wǎng)9月18日電 寧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9月16日對銀廣夏刑事案作出一審判決,六名造假者受法律懲處。其中,原天津廣夏董事長兼財務總監(jiān)董博因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據(jù)中國證券報報道,同時,法院以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分別判處原銀川廣夏董事局副主席兼總裁李有強、原銀川廣夏董事兼財務總監(jiān)兼總會計師丁功民、原天津廣夏副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閻金岱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至8萬元;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劉加榮、徐林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二年零三個月,并各處罰金3萬元。

  檢察機關人士告訴記者,依照現(xiàn)行的《關于經(jīng)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造成股東或他人直接經(jīng)濟損失50萬元以上;或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資格或交易被迫停牌的,應予以立案追究。《刑法》第161條規(guī)定,犯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追訴標準”規(guī)定,承擔會計、審計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100萬元以上,或造成惡劣影響的,追究刑事責任。根據(jù)《刑法》第229條第3款的規(guī)定,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銀廣夏刑事案是在經(jīng)公安機關三次偵查,檢察機關兩次起訴,審判機關一次延期之后,最終得以在2002年12月20日開庭審理。

  在得知銀廣夏刑事案一審判決的消息后,有律師認為,銀廣夏民事案有望提上議事日程。目前,在銀川中院,有6起針對銀廣夏的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等待開庭審理。此外,還有大量受損的投資者要向銀廣夏提起民事訴訟。但銀川中院有關人士此前多次表示,在刑事案未判決之前,民事賠償訴訟將暫緩立案、審理。(浩民)

 
編輯:宋方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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