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6月27日電 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較大損失或社會不良影響;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等,應當引咎辭職。半島晨報報道稱,這是大連市委組織部日前新制定的《大連市黨政領導干部辭職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辭職辦法》)規(guī)定的。
《辭職辦法》從規(guī)范領導干部的辭職行為入手,按照辭職的原因把領導干部辭職劃分為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四種類型。
其中,《辭職辦法》提出了領導干部引咎辭職的10條具體適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1、因工作責任心不強等原因,不能完成崗位任期工作目標任務,或所負責的工作處于落后狀態(tài),經(jīng)教育幫助仍無改進的;
2、社會公論差,群眾威信低,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結果“不稱職”票超過30%,經(jīng)組織考察,認定確屬不稱職的;
3、重大問題未經(jīng)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違反決策程序,主觀盲目決策,給國家和集體造成較大政治影響或重大經(jīng)濟損失,負有直接責任的;
4、在事關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chǎn)安危的緊急時刻和急難險重工作面前,拖延懈怠,敷衍塞責,貽誤工作,或者對重大突發(fā)事件處置不力,給國家和集體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
5、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管轄范圍內發(fā)生重大惡性事件,造成嚴重影響或重大經(jīng)濟損失的;
6、利用職務之便貪圖私利,或給配偶、子女、親友就業(yè)、任職、調轉等方面特殊照顧,群眾反映強烈的;
7、因自身要求不嚴,個人品德行為違反社會公德造成嚴重后果的;
8、組織紀律性差,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影響團結,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較嚴重問題,經(jīng)上級組織教育半年后仍無明顯改進,負主要責任的;
9、對下屬部門或人員管理監(jiān)督不力,導致其產(chǎn)生嚴重違法亂紀行為,造成嚴重后果,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
10、做出與領導干部身份不相符的其他行為,并在群眾中產(chǎn)生較壞影響的。
《辭職辦法》中還規(guī)定了責令辭職的范疇,指領導干部存在思想政治素質、工作作風和工作紀律等方面的嚴重問題,經(jīng)組織考察認定,已不應當繼續(xù)擔任現(xiàn)職,由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通過相應程序責令其辭去現(xiàn)任領導職務的行為。
大連市委組織部稱,《辭職辦法》的出臺,對大連建立健全科學的干部選拔任用和監(jiān)督管理機制具有重要意義,將拓寬干部能上能下渠道,激發(fā)干部隊伍的生機與活力,促進大連進一步形成廣納群賢,人盡其才、能上能下、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