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9日電 去年,福建共有10個縣級官員因涉嫌經濟犯罪被捕。令人吃驚的是,這些貪官作案時間大部分在“三講”期間以及“三講”之后,他們頂風作案,甚至在受賄斂財的同時還不斷得到提拔重用。
據《經濟快報》披露,去年,福建省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縣(市、區(qū))委書記、縣長職務犯罪案10件10人,其中縣(區(qū))委書記2人,縣長2人,副縣(市、區(qū))長6人,涉案總金額近600萬元,個案平均值60萬元。目前,這些“縣太爺”已有8人被判處2年至15年有期徒刑,其中6人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2人正在開庭審理中。這些“縣太爺”何以從“寶座”上摔下馬呢?該報再次刊載文章,對個中原因進行了一番剖析。
利用干部任免調動 “買官賣官”受賄斂財
人事任免權往往成為地方黨政“一把手”的“搖錢樹”,所查處的要案中,有5起不同程度地存在“買官賣官”現象,收受賄賂對象從一二人到數十人,數額從幾千元到數萬元不等。三明市梅列區(qū)原區(qū)委書記歐陽治平利用主管干部人事、舊城改造等工作之便,先后收受13人賄賂26萬元,其中該區(qū)農業(yè)局副局長鄧某、陳大鎮(zhèn)副鎮(zhèn)長吳某等賄送其5.8萬元后,先后被提拔為所在單位正職。歐陽治平為此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南靖縣原縣長戴坤江先后收受該縣長塔煤礦礦長簡祿壽賄賂8萬元后,擬將簡調動到事業(yè)單位工作。日前,戴坤江因收受他人賄賂計33萬元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濫用經濟管理職權 巧立名目中飽私囊
一些“縣太爺”利用分管經濟部門的職權,巧立名目,收受賄賂。去年共查處此類性質案件6件。較為典型的有:一是以搞活企業(yè)為名,在國企轉讓、并購過程中損公肥私。如上述南靖縣原縣長戴坤
江置評估結果于不顧,以搞活國企為名,將該縣磷肥廠低價轉讓給個體戶蘭某,從中收受其賄賂20萬元;二是利用分管職權干預企業(yè)正常經營從中牟利;三是以兼職身份為掩護,大肆進行權錢交易。長泰縣原副縣長陳金聰以分管城建的職務之便,為該縣長盛城市建設開發(fā)公司承攬工程、征地拆遷等提供幫助,同時以兼任該公司董事長身份,多次收受該公司總經理陳某賄送“分紅”、“回扣”等共計100萬元。日前,經漳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漳州市中級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陳金聰有期徒刑15年。
借助權力插手工程 包庇縱容黑惡勢力
一些地方黨政領導利用其在地方的影響力,或打招呼、批條子,或居間介紹,或以言代法、以權壓法,插手工程立項、開發(fā)、資金撥付等環(huán)節(jié),衍生“工程腐敗”現象。如閩侯縣原縣長鄒國真于1995年至2001年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后收受金源實業(yè)集團、福建耀華建設開發(fā)公司、福州深深房地產公司、閩侯縣建設局、上街鎮(zhèn)等單位20人賄賂人民幣176.5萬元、美元3.6萬、日元10萬,為上述單位和個人審批土地、資金、基建工程項目等提供便利,甚至收受賄賂8萬元對當地黑社會性質組織“啞巴幫”擴征土地興建加油站予以支持,縱容該組織壯大經濟實力“以商養(yǎng)黑”。目前此案已開庭審理,法院將擇日宣判。
邊糾邊犯,邊腐邊升 頂風作案現象突出
福建省檢察院在辦案中發(fā)現,所查辦的10名“縣太爺”大部分屬于“三講”期間以及“三講”后作案,他們邊糾邊犯,邊腐邊升,頂風作案。有的在擔任不同職務過程中持續(xù)作案,同時不斷得到提拔重用;有的用權力攫取金錢,又用金錢操縱、獲取更大的權力。如原順昌縣縣委書記劉銀生于1995年至2001年間,利用擔任建陽市委副書記、順昌縣縣長、縣委書記等職務之便,先后收受十余人賄賂人民幣二十余萬元、港幣1萬元及數十萬元無法說明來源的巨額財產。其中,在2001年上半年當地檢察機關正緊鑼密鼓深挖以徐捷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的同時,劉銀生仍向該縣敏昌房地產公司索賄2萬元。
有關檢察官認為,在當前腐敗分子仍然十分猖獗的情況下,務必加大查辦職務犯罪的力度,敢下猛藥,出重拳,絕不能姑息遷就;同時要切實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建立完善的管理機制,堵塞漏洞,使腐敗分子不敢犯罪、不能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