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月29日電 “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fā)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睅滋烨白罡呷嗣穹ㄔ汗娴倪@一司法解釋一石擊起千層浪。廣東省高院法官表示判斷知與不知有客觀依據(jù),“不知”不會成為色狼脫罪借口。
據(jù)南方都市報報道,近日不少讀者致電該報對此表示疑惑:“‘不知’會不會成為色狼逃脫罪責的借口?”、“‘明知’屬于主觀意識,如何界定?”日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就此向記者明確表示,判斷知與不知有客觀依據(jù),“不明知”不會成為色狼脫罪借口。
解釋出臺前發(fā)生關系就屬強奸?
在新的司法解釋公告后,不少市民以為“以前只要和幼女發(fā)生關系就一律定罪”。對此,廣州市某法院多年從事少年犯罪案件審判的法官表示,在該司法解釋出臺前,法官判案時就一直充分考慮是否“明知”這一主觀要件,并非客觀歸罪。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一位資深法官也表達了同樣的看法,這位法官還舉了一個案例進行說明:曾經(jīng)有一個被控強奸罪的被告人辯稱不知對方未滿14歲,法官審理時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被害人”身體發(fā)育、外表打扮均很成熟,第二性征明顯,而且已參加工作,言談舉止與成人無異,基于被告人確實“不明知”,法官最后判其無罪。
解釋出臺后色狼有了可乘之機?
那么,這個司法解釋會給色狼提供可乘之機嗎?法官接受采訪時均對此予以否定。他們表示,“明知”是指確實知道與應當知道,在法律上有嚴格的界定,并非由法官隨意判斷。
譬如被告人問過被害人年齡,而被害人回答過的,或者被告人哄騙了鄰居女孩強奸,他清楚知道該女孩正在讀幼兒園的,這些都可視為確實知道,被告人辯解不知道是難以自圓其說的。
他們強調(diào),雖然應當知道屬于主觀意識范疇,但法官判斷并非天馬行空,而是具有一定客觀依據(jù)的。法官會根據(jù)常理和一般的客觀標準進行推斷,如被害人身體發(fā)育程度、外表打扮、言談舉止等客觀要素是否符合一般14歲幼女形態(tài)。
新聞背景:與幼女發(fā)生性行為并非都算強奸罪
最高人民法院于本月23日公布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fā)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行為人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