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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一青年在公安局暈倒死亡 判獲國家賠償33萬

2003年01月24日 10:17

  中新網(wǎng)1月24日電 一青年被帶到廣東東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后,莫名其妙暈倒,生命垂危。警察在其昏迷近1個小時后才打“120”,傷者終于搶救無效死亡。家屬遂告上法院要求國家賠償。

  據(jù)信息時報報道,1月21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東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賠償33萬多元。這是廣東省最高額公安國家賠償?shù)陌咐。法律界人士認為,它可成為相關案例的典范。

  2001年11月17日晚7時,在東莞市常平鎮(zhèn)橋瀝檢查站,當在東莞市打工的高州人陳慶龍駕駛廠里的汽車經(jīng)過時,東莞市公安局常平鎮(zhèn)分局屬下治安大隊的治安隊員,以其“前晚曾經(jīng)在該站撞傷一治安隊員”為由,將陳慶龍攔下。隨后常平公安分局民警陳某連人和車一起帶回常平公安分局。

  陳慶龍被訊問了10分鐘,一直否認沖卡之事。此后,陳慶龍突然兩次暈倒,并大小便失禁。警察陳某電話通知陳的妻弟劉金華到分局,并要求其交200元作撞傷人的醫(yī)藥費。劉交了錢并懇求多次,警察陳某才致電“120”。這時,陳慶龍已昏迷近1小時。當晚11時,陳慶龍因搶救無效死亡。

  一告官:死者要負六成責任

  ●法院意見:陳慶龍的肝硬化等病是死亡主因。陳慶龍自身應承擔60%傷害賠償,常平分局應承擔40%。

  ●判決:常平公安分局應返還及補償共計人民幣134978元。事后,東莞市人民檢察院和東莞市公安局對尸體作出鑒定,結論為陳的死亡是因其本身有肝病的基礎上,因輕微外力作用,致使失血休克而死;隨后,原中山醫(yī)科大學又作出相同的鑒定結果。

  2002年初,陳慶龍家屬將常平公安分局告上法院。他們要求法院確認:首先常平分局是非法強行扣車扣人;其次陳在公安局被毆打致生命垂危,而公安局拒絕將陳送院,拖延治療時間致其死亡。

  家屬要求常平分局承擔50萬元的國家賠償和其他費用。

  常平分局答辯:

  首先,陳慶龍沖卡撞人,才被帶回公安局;其次,陳因有肝病,才暈倒在公安局,警察沒有毆打行為;第三,警察及時呼叫了“120”。因此,分局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從目前的證據(jù)來看,無法確定是公安分局的人對陳進行了毆打,只檢驗到死者生前有四處挫傷,外力誘發(fā)病變;而陳是被帶回公安局的,公安局應該對其身體免受傷害負責,因此被告應承擔管理不善的責任;同時,肝硬化等病是造成陳死亡的主因,所以常平分局的行為只是次要原因,因而陳慶龍自身應承擔60%傷害賠償,常平分局應承擔40%。

  同時法院認為,常平分局以陳“撞傷其治安隊員”為由,收取的200元沒有法律依據(jù),依法應撤銷。

  據(jù)此,2002年8月28日,東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常平公安分局應補償陳慶龍及其家屬死亡補償費、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以及返還非法收取的200元,共計人民幣134978元。

  二告官:警察負全責賠巨款

  ●法院意見:陳的死亡是在公安局內(nèi)受外力作用導致,肝病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常平分局延遲救助時間,侵犯了陳的生命健康權。

  ●判決:常平分局連退帶賠共計336678元。

  對于一審判決,陳的家屬不滿,遂上訴到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jù)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常平分局在沒有任何批準手續(xù)下,將陳慶龍帶回盤問,又未能提供任何的盤問記錄,這一行為程序違法;同時,常平分局以陳沖卡撞人為由帶回,并不符合法律,對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為違法;對陳慶龍的汽車扣留也未能提供合法證據(jù),亦屬違法。

  同時,根據(jù)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常平分局在限制陳人身自由之時起,就負有保護陳人身安全的義務。陳的死亡是在公安局內(nèi)受外力作用導致,至于陳生前的肝病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同時,法院認為,常平分局在陳發(fā)生危難近一小時后,才致電“120”,侵犯了陳的生命健康權。

  同時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常平分局承擔“行政補償”責任不當,根據(jù)相關法律,被告應承擔“行政賠償”而不是“補償”。

  綜合以上,2003年1月21日,東莞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東莞市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二,分別確認東莞市常平公安分局限制陳慶龍人身自由、扣車行為違法;三,常平分局將陳家屬交的200元所謂“撞傷人醫(yī)療費”退回,并賠償陳的死亡賠償金、親屬生活費等其他費用,以上共計336678元。

  律師:此案可作典范

  承辦此案的廣東紅棉律師事務所劉士輝律師認為,在沒有確認是否警察打人的前提下,能獲得如此大的國家賠償金額,這在廣東乃至全國都是罕見的,也體現(xiàn)了法律的公正和公民人身權的重要性。它可以成為此類案件的典范。

  法律界人士表示,判決常平公安分局敗訴的法律依據(jù)之一是,常平公安分局違反了《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注,此條包括公安沒有依法履行救助義務等)。


 
編輯:葉曉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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