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楊湘洪出國考察滯留不歸事件說“亡羊補牢”
11月12日,從浙江省委傳出消息,因公率團出國考察滯留他國不歸的溫州市委常委、鹿城區(qū)委書記楊湘洪,已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被派往法國勸說楊湘洪歸國的有關部門負責人和醫(yī)生,已于11月11日返回國內。
客觀地說,楊湘洪出國“滯留”的行為屬個案,是個別現象,并不能代表或者從根本上影響我們干部隊伍的整體形象,并不意味著會引發(fā)“問題官員”利用出國考察機會滯留不歸或貪官外逃潮流。但楊湘洪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黨和國家的形象,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和國際影響,同時也暴露了我們在干部隊伍的監(jiān)管上仍然存在盲區(qū)和不足。結合類似事件,筆者談幾點體會和認識。
楊湘洪的行為違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guī)和外事紀律
目前,從媒體上披露的情況分析,楊湘洪滯留國外并不屬于因涉嫌犯罪而畏罪潛逃,而是違反了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外事紀律等,屬于一般的違法和違紀行為。他違反了我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護照法》和《公務員法》等國家法律的規(guī)定,而且,作為有一定級別的領導干部,也嚴重違反了黨中央、國務院近些年來頒布的一系列黨員領導干部、國家公職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的外事行政法律法規(guī)和外事管理紀律,因此其受到法律、行政法規(guī)、黨紀和政紀的相應制裁和處罰,是必然的。
從目前情況來看,最佳解決辦法就是“勸返”,即勸其返回國內接受組織的審查處理。楊湘洪“滯留不歸”事發(fā)后,溫州市有關方面采取這一措施,派員赴法國規(guī)勸楊湘洪盡快回國,值得肯定。
如果“滯留不歸”干部拒不接受勸返,我們可以采取一定的法律措施,借助國際法和相關國家的移民法,迫使或以強制手段讓其回國。根據有關國際公約和各國的移民法的規(guī)定,逾期不歸者屬于非法滯留,由于其不具有在停留國的合法身份,因此在處理上視為非法移民和偷渡者。根據“哪里來再回到哪里去”的國際法原則,各國可以
將其拘捕后,遣返或送回他所屬的國家。因此,我們也可以通過這一途徑,請求相關國家警察、移民或其他執(zhí)法部門采取強制遣返或驅逐出境等方式迫使其回到國內。楊湘洪如逾期后仍拒絕回國,我國的有關部門可以向法國相關執(zhí)法部門提出請求,由法國負責處理非法移民的執(zhí)法部門將他強制遣返。此外,如果經進一步調查并有充分證據證明他還構成犯罪,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法蘭西共和國引渡條約》,向法國提起引渡請求,開展引渡實踐。也可以采取其他刑事司法國際合作的措施,使其回國受審。
楊湘洪事件暴露出干部出境管理存在不足與漏洞
近年來,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一些黨政機關和部門巧立名目,以出國考察的名義用公款變相出國旅游等現象,黨中央、國務院頒布了一系列文件嚴厲禁止。前不久,中紀委、國家預防腐敗局等10部門掀起一場為期一年的禁止官員公費出國、出境旅游專項整治行動,但一些地方或部門并未嚴格執(zhí)行。
從近些年我國貪官外逃的現象分析,持本人公務護照利用出國考察名義的出走或逾期不回比較突出,持普通護照(即因私護照)或港澳通行證出逃或經港澳出逃的比例也比較高。從前些年查處的相關案件來看,一些公職人員,尤其是中高級黨政領導干部,一人擁有多本因公或因私護照比較普遍。如江西省原副省長胡長清在案發(fā)時,辦案人員搜出由公安部門為其及其子女辦理的多本護照。后來,中央下發(fā)《關于黨政機關、司法公安部門人員出境、出國通行證、護照管理措施》,統(tǒng)一規(guī)范了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出境通行證、出國護照管理,但執(zhí)行中仍存在問題。
而從外逃的主體上看,近些年來,中高級領導干部特別是廳級干部外逃比較突出。如河南省煙草專賣局原局長蔣基芳、貴州省交通廳原廳長兼省高速公路開發(fā)總公司董事長盧萬里、浙江省建設廳原副廳長楊秀珠、云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胡星等。有關研究資料統(tǒng)計表明,出逃官員中有一半左右級別是廳級或副廳級。因此,應加強和改進公職人員,尤其是一定級別的官員出入境管理。筆者認為,對公職人員特別是對廳級干部出國考察應附加更加嚴格的審批條件。由地方省一級紀檢監(jiān)察部門或中央直屬管理機關設專門審批部門,是一種較好的監(jiān)管措施。
建立健全公職人員出入境管理和預防問題官員外逃的預警機制
首先,建立和完善黨員領導干部配偶子女移居海外的報告和備案制度。根據黨員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黨員干部有義務將配偶子女移居海外并申請“綠卡”的情況向組織報告,故意隱瞞不報的,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同時,要建立官員配偶子女出國留學、定居報告?zhèn)浒钢贫取?
其次,應當盡快建立健全以財產申報為主要內容的領導干部廉政檔案制度。該制度不僅包括領導干部個人財產或收入情況,也應當包括領導干部的家庭財產、收入情況及家庭成員是否身在境外、是否在境外有存款或購置財產等各方面內容。賦予紀檢監(jiān)察部門和司法機關查核監(jiān)督管理的權力,對不如實申報的人員,給予黨紀政紀法律的處罰。
第三,認真執(zhí)行《護照法》以及護照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嚴格規(guī)范護照審批、簽發(fā)和管理。堅決杜絕和
嚴厲禁止一人擁有多本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因公護照)或多本普通護照(因私護照)。發(fā)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用虛假身份或姓名為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員審批發(fā)放護照,屬于偽造或變造護照的行為,構成偽造證件罪,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如有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其他犯罪行為,還應當數罪并罰。
第四,建立快速有效的邊控體系。通過出入境檢查截獲外逃貪官是防止貪官外逃的最后屏障,也是當前預防貪官外逃的主要手段。為了有效防堵外逃貪官于國門之內,必須建立起一個簡便、高效的邊控審批、協(xié)調機制,使相關部門的邊控請求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到達出入境管理部門。
第五,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建立高效完備、廣泛共享、靈敏快速的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國際間的情報信息合作,及時掌握腐敗分子在國外購置地產、轉移資金、申請移民等重要信息,形成內外夾擊之勢,讓貪官外逃的目的難以得逞。
第六,加強反洗錢法制和工作機制建設。有效預防資產或資金非法外流,必須強化資產或資本跨境轉移的監(jiān)測與控制,切實防范資產向境外轉移。特別是要健全和完善我國的反洗錢法律制度,強化資產或資本外流的監(jiān)控,加強反洗錢國際合作。
第七,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遏制貪官外逃現象。根據我國已批準生效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國際公約有關規(guī)定,總結我國反腐敗國際合作的實踐經驗,修訂和完善《引渡法》,制定統(tǒng)一的司法協(xié)助法等國際合作法律,修訂《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有關國際合作的法律規(guī)定。加緊與有關國家,尤其是我國刑事外逃人員較為突出的美國、加拿大等西方國家談判和簽署引渡、司法協(xié)助和其他刑事司法國際合作條約。同時,認真研究有關國際法、國際慣例和相關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積極探索和實踐無引渡條約情況下的引渡、遣返或其他引渡替代措施的運用。另外,充分利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規(guī)定的國際合作機制,注重發(fā)揮好司法機關和公安機關,尤其是檢察機關在境外追逃追贓國際合作方面的作用,讓貪官逃到哪里都無立足之地。
(作者陳雷系法學博士、福建省人民檢察院高級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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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稱溫州官員楊湘洪已經離開法國 且去向成謎
解秘楊湘洪事件:中國檢察機關首創(chuàng)貪官勸返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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