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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應有的法律效力 超繳納稅管不了灰色公積金
2007年02月27日 09:03 來源:中國青年報


    當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存在5大問題:一、部分城市“管委會決策”不落實,議事規(guī)則和決策程序不完善;二、部分城市管理機構內控機制不健全,公積金管理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個別的已經造成嚴重損失;三、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較低,個別單位繳存比例超過建設部等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四、部分地區(qū)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使用率不高,公積金制度的作用沒有充分發(fā)揮;五、監(jiān)管力度不夠,監(jiān)管力量有待加強。 中新社發(fā) 劉君鳳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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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基金、住房公積金等與老百姓切身利益相關的問題,正成為民意關注的焦點。如此可以想見,春節(jié)前后建設部負責人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政策調整的表態(tài),必然引起極大的民意關注。根據這個“表態(tài)”,此后建設部將嚴格住房公積金管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繳存比例;超過法定最高繳存比例和基數的,要依法納稅。而根據建設部制定的工作目標,今年住房公積金繳交率將提高5%。(《華商報》2月25日)

  面對這樣一個繳稅規(guī)定,有人在網絡上質疑:什么是法定最高繳存比例和基數?既然超過了最高比例,難道納稅了便不算逾越法律嗎?也有媒體發(fā)出質疑:納稅不是住房公積金超額繳存的“綠燈”,既然最低繳存比例和最高繳存比例有法定的數字,那么就不允許突破。否則,這不但是否拉大收入差距的問題,不但是能讓公積金發(fā)揮多大作用的問題,更是一個法律權威性和嚴肅性的問題。(《北京青年報》2月25日)

  對納稅“可能允許灰色公積金合理化”的質疑,雖多少有誤解的地方,卻暴露了公積金管理中一個軟肋所在:我們并沒有清晰明確的“法定”繳存比例。所謂的“法定最高繳存比例”,所依據的只是此前財政部《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這個通知,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得高于12%;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最高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地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而財政部、國稅總局關于包括公積金在內的“三險一金”可以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則稱:單位和個人分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免征個稅——含混的表述,顯然為“可以超過12%操作”留下了口實。

  作為財政部的一個通知,缺乏應有的法律效力,加上近年的這個所謂的“最高比例”不斷調整,為一些單位的違規(guī)操作留下了可鉆的空子。建設部負責人所謂的“超過法定比例要納稅”,恐怕正是建立在這個“不超過12%可以免稅”的理解基礎上。更何況說,根據建設部制定的工作目標,今年住房公積金繳交率將提高5%——這更是給人一個“最高比例標準是可以不斷變動、浮動”的印象。

  一些效益好的壟斷行業(yè),甚至一些政府部門,通過超高比例為員工繳納公積金的方式,提高員工的福利待遇,使其成為實際上的“灰色收入”,因此而飽受社會批評。也正因如此,民眾對于推導出來的“只要繳了稅,超比例也可以存在”的結論難以認同。但坦率地說,把制止超比例多發(fā)公積金的重擔寄托于建設部的一個政策調整上,恐怕有些冀望過高。

  住房公積金作為一項旨在改善百姓居住條件的互助資金,為了維護其基本的公平性,應該在部門稅收管理等基礎上,有一個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用明確的最低比例來“兜底”,保障弱勢群體的利益。惟有一個明晰的“法定”比例,才能形成其本應具備的保障力與約束力;不夠權威、含混變動的“比例”標準,注定無法制約“灰色公積金”的繼續(xù)存在。(畢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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