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14日電 2007年8月13日,中國官方媒體發(fā)布了《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建設部新聞發(fā)言人就《意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記者:請談一談《意見》出臺的背景?
新聞發(fā)言人:住房問題是重要的民生問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解決群眾的住房問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不斷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城市絕大多數(shù)居民的住房條件得到了較大改善。但隨著住房社會化、商品化程度的提高,我國住房市場在快速發(fā)展中,也出現(xiàn)了一些矛盾和問題,特別是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設相對滯后,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不夠完善,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還比較困難,總體看現(xiàn)行的政策措施還不夠有力,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沒能得到有效解決。
今年政府工作報告強調,要加大財稅等政策支持力度,幫助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為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明確有關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有關部門在充分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研究起草并經國務院討論決定,下發(fā)了這個《意見》。
記者: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的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是什么?
新聞發(fā)言人: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要求,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
《意見》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為對象,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同時改進和規(guī)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戶區(qū)、舊住宅區(qū)改造力度,力爭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農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
根據(jù)我國實際情況,《意見》提出了以下基本原則:一是立足我國現(xiàn)階段經濟社會發(fā)展的特點,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合理確定住房保障的標準;二是要堅持統(tǒng)籌規(guī)劃,有計劃、有步驟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三是政府作為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體,要發(fā)揮主導作用,同時引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四是要堅持在國家統(tǒng)一政策的基礎上,各地區(qū)結合實際情況,因地制宜;五是明確責任主體,要求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
記者:《意見》明確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要擴大到低收入家庭,對此是怎么考慮的?
新聞發(fā)言人:目前,我國廉租住房保障范圍主要是住房困難的低保家庭,其他多數(shù)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由于沒享受這一政策,這部分群體既無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也不能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困難很大。
為使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得到基本的住房保障,分享改革和發(fā)展的成果,《意見》提出,“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要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東部地區(qū)和其他有條件的地區(qū),要在2008年年底之前達到這項要求。其中,2007年年底前,設區(qū)城市要對符合規(guī)定住房困難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保家庭實現(xiàn)應保盡保;2008年年底前,所有縣城要實現(xiàn)應保盡保。
另外,去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wěn)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已要求各地區(qū)要把經濟適用住房真正用于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這次發(fā)布的《意見》,在擴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圍的同時,再次明確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這樣,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或購買住房的需求,在廉租住房制度和經濟適用住房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內,可以得到基本解決。由于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調整而不再符合其條件的當?shù)鼐用窀纳谱》坷щy需求,可通過政府調控的兩限(限套型、限房價)商品住房及市場提供的普通商品住房等來滿足。這也是住房制度改革深化和發(fā)展的客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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