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針對“九江大橋收費是否合法”的媒體反應,省交通廳表示,九江大橋作為經營性項目收費,完全符合當時的政策規(guī)定,也不違反現(xiàn)行的規(guī)定。交通部門主動回應,畢竟是件好事。
首先,我們來說說經營期的申請和批準。1995年,廣東省高速公路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為向境外募集資金發(fā)行B股,以其可行性分
析項目10年回本的預期,向交通部申請要求九江大橋30年的經營期。在1995年廣東省政府國際信用較低、境外融資困難的情況下,200%的預期收益幅度對于長達30年期限的投資來說也并不為過。作為支持其發(fā)展的國家交通部門,從支持公路建設出發(fā),自然會批準。但是,九江大橋從1988年建成通車,至1994年年收費達到5509.5萬元,1995年為5842.5萬元,增幅約6%。廣東省高速公路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請中有沒有以2年就回本的實際收入,向交通部申請30年的經營期呢?以目前掌握的資料計算,其經營期內的投資收益幅度大大超過早前預期的200%,可達800%以上。如果以真實收益申請30年的經營期,交通部還會批準嗎?
其次,2004年國務院頒布《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jù)多年收費公路的實踐,從全國大范圍上平均地估算,要求政府還貸公路經營期不得超過15年,經營性公路經營期不得超過25年。從積極貫徹的意義上講,雖然經營性公路包括依法受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的公路,但同樣也可以據(jù)此收回受讓的收費權。對于在《條例》實施前在建和已投入運行的收費公路,雖然《條例》授權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具體辦法予以規(guī)范,但積極的態(tài)度是從全局出發(fā),主動調研、提出具體辦法,而不是從部門和企業(yè)利益出發(fā),借口沒有具體辦法而拖延不辦。
再次,交通部門提出應當尊重合同中約定的30年經營期的“契約精神”,較之其對待人大通過的法律、上級政府的規(guī)章的“契約精神”,真可謂是有著天壤之別。交通部門的這種選擇性的“契約精神”,已經使我們的法律、規(guī)章的執(zhí)行力大大降低。在《公路法》通過10年之后,它的不收取養(yǎng)路費的法律規(guī)定,不就是因為交通部門不制定實施辦法而形同虛設嗎?
最后,廣東省高速公路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上市公司,當然有向資本市場及時公開披露其公司收益和還貸信息的義務;交通部門也同樣有向其所服務的公眾及其代表機構及時公開披露收費路橋的收費和還貸信息的義務。前者是股份制公司對資本持有者的責任,后者是公權力執(zhí)行者對公權力持有者的責任,只有前者沒有后者的社會不可能是一個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的和諧社會。我們希望交通部門能夠像迎奧運倒計時一樣,及時全面地向公眾公布九江大橋的收費和還貸情況,以及所收費用的使用情況,以此為例,接受人民的監(jiān)督。(王則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