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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報道,因認為春運期間“開車前6小時內(nèi)不能退票”是霸王條款,律師劉玲將鐵路部門告上法庭,要求返還購票款55元,并支付其他費用40元。
關(guān)于“開車前6小時內(nèi)不能退票”的爭論早已有之,劉女士以法律手段捍衛(wèi)自己權(quán)利的做法值得欽佩。欽佩之余,筆者也不禁感嘆,退火車票的霸王條款還有不少,且舉三例:
例一、退票費高。不說春運,就說平時乘坐火車,倒是沒有6小時內(nèi)不能退票的限制,但是就算你成功退了票,也得損失票額的20%,退票費有點高;
例二、退票只能去火車站;疖嚻笔燮秉c只能售票,不能退票,你要退的話還得去火車站。本來我們在售票點買票就是因為離火車站遠,要是退票,還得坐公交車、倒地鐵去火車站,售票點購票手續(xù)費、退票費、交通費都不說了,時間還耽誤了;
例三、誤點后不能退票。不管是平時還是春運期間,退票均只限于火車開出前,如果你因為各種主客觀原因誤點了,對不起,分文不退。我參閱過各航空公司的規(guī)定,如果乘客耽誤乘機,大多數(shù)公司都規(guī)定按面額的50%收取退票費,這樣的規(guī)定起碼人性化了很多,畢竟不是乘客故意耽誤的。(陳良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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