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問:為什么要簡化個人活期儲蓄賬戶轉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手續(xù)?
答:目前居民個人的銀行活期存款有兩種存儲形式,一種是個人活期儲蓄賬戶,另外一種是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與個人活期儲蓄賬戶都按活期存款計息,二者的區(qū)別主要體現在其功能上:個人活期儲蓄賬戶只能辦理現金存取業(yè)務,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除了可以辦理現金存取以外,還可以辦理匯款、票據、銀行卡等轉賬收付業(yè)務。因此,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涵蓋了個人活期儲蓄賬戶的功能。按照現行規(guī)定,個人儲蓄賬戶轉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需到銀行辦理簽訂賬戶協(xié)議等確認手續(xù)。為優(yōu)化個人銀行賬戶服務,便利個人通過儲蓄賬戶辦理各類轉賬結算,《通知》簡化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確認手續(xù),規(guī)定:客戶通過個人活期儲蓄賬戶辦理第一筆轉賬支付業(yè)務時,在相關憑證上的簽章即為確認將該賬戶轉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無須個人再辦理其他手續(xù)。同時,《通知》還擴大了個人活期儲蓄賬戶的轉賬收入功能,允許個人合法收入款項轉入個人活期儲蓄賬戶。
5、問:為什么要簡化單位賬戶向個人賬戶支付款項的處理手續(xù),如何防范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從事違規(guī)違法活動?
答:為防止公款私存、利用個人結算賬戶套取現金、逃稅、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現行賬戶制度要求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支付款項超過5萬元的,付款單位應出具合同、協(xié)議、完稅證明等證實確屬個人合法所得的付款依據。雖然上述規(guī)定對公款私存等違法犯罪行為有一定的預防控制作用,但目前單位與個人之間的經濟往來日益頻繁,單位向個人支付5萬元以上的業(yè)務不斷增加,因而對單位賬戶與個人賬戶之間的正常轉賬造成一些不便,尤其是對電子支付的發(fā)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對于每筆支付超過5萬元的,如果采用電子支付,雖然錢款的支付通過電子渠道能瞬間完成,但還必須先將紙質付款依據送交銀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電子支付的快捷性。
另一方面,《反洗錢法》以及相關配套制度的頒布實施,明確了金融機構和有關各方在打擊公款私存、貪污賄賂、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中的責任和義務;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建立,形成了較為完備的資金監(jiān)控體系。而非現金支付與現金支付相比,具有強制留痕、可追蹤的特點,有利于對資金結算的監(jiān)測。
為鼓勵單位與個人之間的款項支付通過轉賬方式完成,為單位和個人提供便利,《通知》簡化了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支付款項的處理手續(xù),從單位賬戶向個人賬戶的轉賬,每筆超過5萬元人民幣的,既可由付款單位出具單獨的付款依據,也可由付款單位在付款用途欄或備注欄注明事由。但付款單位須對該款項支付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只能將確屬個人的合法收入款項轉入個人賬戶。同時,為防止付款單位利用該規(guī)定從事套取現金、逃稅、洗錢等違規(guī)違法活動,《通知》規(guī)定,對于單位賬戶向個人賬戶支付款項的,如屬于反洗錢制度規(guī)定的大額和可疑交易,銀行應按反洗錢的有關規(guī)定報告。
6、問:如何理解《通知》中所說的“擴大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跨行轉賬功能”?
答:在實際經濟生活中,公用事業(yè)單位辦理代收業(yè)務時,往往要求繳款人在指定銀行開戶;單位辦理代付業(yè)務如發(fā)放工資時,通常代所有員工在單位的同一開戶行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這種做法使個人不得不在多個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既限制了個人選擇開戶銀行的權利,又不利于個人自身金融資產的管理。為逐步改變這種現象,《通知》規(guī)定:銀行不得通過與收、付款單位進行排他性合作,變相為客戶指定開戶銀行。銀行不得拒絕為客戶辦理跨行代收代付業(yè)務,并應創(chuàng)造條件,實現社會公眾和收、付費單位在任一銀行開立一個賬戶就能辦理水、電、煤氣、電話等公用事業(yè)服務費用和工資、養(yǎng)老保險、失業(yè)保險、醫(yī)療統(tǒng)籌等社會保障金的繳納和發(f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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