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民李某華飲酒駕駛引發(fā)交通事故后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近日,廣州市天河區(qū)法院審結此案,判定除承擔交強險限額內的賠償責任外,保險公司免除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賠償責任,也無需賠付車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維修費用。
記者從天河區(qū)法院調研部門獲悉,2007年11月5日,李某華酒后駕駛粵A093XX車在廣州市番禺區(qū)與由陳某生駕駛的粵ALR3XX小客車相撞,再與由盧某峰駕駛的粵A445XX貨車碰撞,造成乘車人林某龍、林某湧受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番禺大隊認定,李某華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
李某華在某保險公司廣東分公司投保了商業(yè)險及交強險各一份,認為自己非醉酒駕車,保險公司應承擔其在保險合同期內的交通事故損失。
而該保險公司廣東分公司辯稱,李某華為飲酒駕駛,而飲酒在商業(yè)險中明確約定為責任免除事項,因此不同意賠償商業(yè)險保險金,只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償。
天河區(qū)法院審理認為,陳某生、林某湧、林某龍因交通事故而產生的醫(yī)療費用中的8000元及被撞兩車受損價值中的2000元屬于交強險的責任范圍,保險公司應作出賠付。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約定,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法院據(jù)此認定,醫(yī)療費用超出8000元的部分及被撞兩車受損價值超過2000元的部分屬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免除賠償責任。
法院還認為,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約定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造成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故被保險車輛因交通事故而產生的維修費用雖屬于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范圍,但保險公司依約可免除賠償責任。(記者詹奕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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