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坐飛機旅行,在飛機上吸煙、擅自飲酒、擅自開啟行李架等10種行為都將受到罰款性處罰。這是日前公布的《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管理條例》建議稿草案(下稱條例)規(guī)定的,該條例現(xiàn)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見。根據(jù)意見反饋的情況,民航總局飛行標準司將于7月24日至28日召開征求意見會。
對乘客而言,目前反應最強烈的莫過于條例第245條規(guī)定的10項禁止性條款和第520條“對違反者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的規(guī)定。最直接的疑問是:這種權利義務設置是否均衡?機組人員有無罰款權?500元到1萬元的幅度如何掌握?有無實施細則?為此,記者采訪了中國民航管理干部學院、航空法研究中心主任董念清副教授和中國政法大學高家偉教授。
針對條例中的權利義務設置是否失衡,董念清說,這個條例禁止的10種行為中的任一行為,對航空飛行活動都是致命的,都有可能導致機毀人亡的后果。某一旅客的行為,不僅損害自己的權利(生命健康),而且將有可能危及機上其他旅客以及機組人員的安全。因此,為了公眾的安全,任何一個旅客都有義務遵守這些規(guī)定。公眾權利高于個體權利。
董念清認為,對于旅客而言,這些禁止性行為既是義務,也是權利。嚴格遵守這些規(guī)定,在履行義務的同時,不僅在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且也維護了其他旅客的利益。與一個人甚至一架飛機上數(shù)百人的生命健康相比,1萬元以下的罰款實在算不了什么。有什么比生命更重要?
在談到處罰力度時,董念清引用了美國、英國和日本的規(guī)定。他說,國外的法律更嚴厲,美國、英國等國的法律對上述行為也是嚴格禁止的,并且其懲罰措施不僅包括罰款,還有可能處以監(jiān)禁。其目的只有一個:保護每一個旅客的安全,保障公眾的安全!比如美國的《航空運輸法》就規(guī)定,乘客不得亂動、破壞或毀壞位于為航空運輸或州際航空運輸服務的航空器盥洗室內(nèi)煙火警報設備。違反者應被政府處以不超過2000美元的民事處罰。日本航空法規(guī)定,在廁所內(nèi)吸煙、違反機長指示不系安全帶、把手提行李放在通道上、妨礙乘務員業(yè)務(酗酒、口出狂言等)、隨便亂動緊急出口把手、使用手機等電子儀器、飛機起降時不把靠背和面前的餐桌歸位和隨便亂動救生衣等緊急情況下使用的機上用品等八種行為可處以最高限額50萬日元(約合4000美元)的罰款。
那么,在飛機上誰有罰款權?乘務人員還是機長?高家偉教授說,乘客與飛機是一種運輸服務關系,是一種合同關系,這種處罰更像合同處罰,但又因合同處罰和行政處罰都涉及飛行安全,我本人更傾向于公法意義上的處罰,即行政處罰。如果飛機上沒有乘警,機長可以代行處罰權。在談及罰款數(shù)額的掌握時,高家偉說,行業(yè)立法很難計算危險成本和道德成本,罰款數(shù)額一般都是根據(jù)行業(yè)的經(jīng)驗來掌握的。
就處罰權和實施細節(jié)的問題,記者電話咨詢了民航總局飛行標準司,接電話的同志介紹說,《民航飛行標準管理條例》建議草案中的絕大部分都是對民航總局很多內(nèi)部規(guī)章的細化,只有“社會公眾的義務”部分,我們還沒有進行細化,即起草實施細則。目前我們的條例正在征求意見階段,我們需要征求總局法制辦和國務院法制辦的意見后,然后決定怎么細化。他說這個條例是一個行政法規(guī),將來要經(jīng)國務院批準。飛機上的乘務人員包括機長都無行政處罰權,這種處罰不能當場處罰,而是依據(jù)行政處罰法所要求的程序進行。民航總局出臺一個行政處罰程序?qū)嵤┺k法,我們將嚴格依照這個辦法進行處罰,乘務人員發(fā)現(xiàn)乘客有違規(guī)行為,可以協(xié)助做乘客違規(guī)的報告,送達地面的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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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飛行標準管理條例》建議草案相關規(guī)定
第245條在公共航空運輸飛行中,航空器的乘坐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拆盜、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動用、觸碰航空器上的安全設備和安全標志;
(二)違反本條例第90條規(guī)定,在航空器內(nèi)使用便攜式電子設備;
(三)違反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在航空器內(nèi)吸煙;
(四)不聽從航空器機組成員的指揮,擅自調(diào)換座位,影響航空器載重平衡或妨礙應急出口功能,或者在身體條件不適宜入座應急出口附近位置時,拒絕機組成員為其調(diào)換座位;在航空器起飛、著陸、滑行過程中,擅自離開座位或開啟行李架。
(五)不聽從航空器機組成員的勸告,在航空器內(nèi)擅自飲用酒精飲料,或者醉酒后不聽從航空器機組成員的勸阻強行登機;
(六)強行將不符合尺寸及重量要求的行李帶入航空器客艙內(nèi),或者不聽從機組的勸告強行在航空器客艙內(nèi)放置行李,可能導致影響緊急情況下人員撤離的;
(七)將禁止帶入航空器客艙的物體帶入航空器客艙;
(八)在緊急情況下,不聽從機組成員的指揮,造成秩序混亂或影響航空器的載重平衡的;
(九)因為身體條件的限制不宜乘坐航空器而強行登機,或者因身體條件的限制需要有他人或?qū)I(yè)人員陪護,不符合陪護要求而強行登機的;
(十)其他危害航空器飛行安全的行為。
第520條乘坐航空器的人員違反本條例第245條規(guī)定的,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據(jù)法制日報;陳煜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