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3月5日電 齊魯晚報消息, 機場建設費的征收是不是亂收費?機場建設費的性質究竟是什么?4日,全國人大代表、魯南制藥集團董事長趙志全提交建議質疑機場建設費的合法性,認為50元的機場建設費于法無據(jù),本質上屬亂收費,應予以制止。此建議一出,立即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據(jù)了解,國家民航總局宣布從2004年9月1日開始,對從境內(nèi)乘飛機出行的旅客,將購買機場建設費改為在購買機票時一并繳納。趙志全代表認為,表面上看,民航總局把機場建設費改為在購買機票時一并繳納是做了一件“便民”的好事,而實質上是在與國際接軌的幌子下,堅守住了這塊莫名其妙的“獨食蛋糕”。
趙志全調(diào)查后發(fā)現(xiàn),征收機場建設費的依據(jù)是199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的財政部、國家計委、民航總局《關于整頓民航機場代收各種機場建設基金的意見》,而該意見是上述三個部門會商一下就出臺的一個聯(lián)合文件,既未經(jīng)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也未經(jīng)公眾聽證。這個文件將機場建設費定義為“基金”,而在1995年3月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的文件中則表示,機場建設費的收入劃歸機場營業(yè)所得,即機場在運行中以旅客為經(jīng)營對象提供服務而取得的收入。
“如果機場建設費是稅費,就應該向納稅人說明收取依據(jù)和使用情況;如果是捐贈,應該遵循自愿的原則;如果是投資,就應該有回報!壁w志全稱,乘客根本不明白自己為什么要繳納這個費用,如果是借款給機場,卻既不還本也無利息;如果是股金,年終機場也沒有給大家分紅利;而如果說與公路建設的路橋費類同,可路橋費特指某一具體路橋,其征收也有一定年限,收款后用于還貸,且是向車輛經(jīng)營者征收,機場建設費卻是直接向乘客征收,其合理性令人懷疑。(彭東徐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