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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投訴占九成 四川消委歷數期房“九宗罪”

2005年10月24日 14:11

  中新網10月24日電 據中國財經報報道,據四川省消協統(tǒng)計,2003年至2005年三季度,四川省各級消協組織共受理商品房投訴期房占91.31%,這當中涉及質量、價格、安全、廣告、計量等問題的投訴。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秘書長劉亞兵指出,預售制可以說是商品房領域問題層出不窮的主要根源,上述投訴客觀反映出商品房預售中存在的九大風險。

  一是質量風險。在期房投訴中有關房屋的質量問題一直位居首位。由于消費者在與開發(fā)商簽訂購房協議時不能看見實際的房屋,一些開發(fā)商為追逐最大利潤隨意降低工程標準,使用劣質材料或者偷工減料等,給房屋質量和安全埋下重大隱患。

  二是計量風險。有些開發(fā)商有意改變建筑面積,不明示公攤面積。經調查35戶住戶的總產權面積與實際面積相差85平方米,開發(fā)商不當獲利4萬余元。

  三是虛假宣傳的風險。售樓時開發(fā)商的宣傳總是把房子宣傳得無與倫比,消費者入住時發(fā)現很多不兌現,事事不如意。

  四是規(guī)劃變更的風險。不少購買期房的消費者反映開發(fā)商擅自變更規(guī)劃計劃設計,小區(qū)中本是綠地的地方被改做他用,有的加進新樓,有的建附屬設施,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五是定金風險。房屋預售開發(fā)商的定金可謂五花八門,層出不窮,在期房銷售中多數開發(fā)商并不是直接和購買者簽購房合同,而是先簽訂購房協議、預定協議,在收取幾千乃至幾萬元定金之后再給消費者看合同、簽合同。消費者這時如果不滿意,開發(fā)商也拒絕退還定金,使消費者蒙受損失。

  六是產權風險。產權是所購商品房重要的法律依據。在投訴案件中產權證拿不到的有不少,很多居民因為沒有產權證無法報戶口,增加了很多麻煩。開發(fā)商不給消費者產權證,侵占和剝奪了消費者應有的權利。

  七是欺詐風險。期房銷售中如果開發(fā)商信譽出現危機,極易導致欺詐情況的發(fā)生。上月重慶某開發(fā)公司在成都開發(fā)的知華堂小區(qū)房屋蓋了一半,老板卷款而逃,三百戶居民面對的不僅是房子沒有蓋完的尷尬,還有償還銀行貸款的痛苦。

  八是合同無效的風險。消費者因為信息不對稱,法律和消費知識缺乏,導致對合同不對等、不公平無法察覺的情況,致使其權益受到損害。

  九是延期交房的風險。這樣會導致一系列的不良后果。(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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