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0日電 隨著住房公積金在歸集、支取、管理、貸款等方面存在問題的逐漸曝光,各方對住房公積金的議論漸多,有觀點認為住房公積金應取消,因為廣大中低收入者的“購房難”并未因這一推行十多年的制度而緩解,表明這項制度的作用并不突出;而當年推行住房公積金的兩大原因,即“住房嚴重短缺”和“工資中住房消費含量過少”,目前已基本解決,因而該觀點認為應取消住房公積金,將之理入職工工資。
如何看待這種取消住房公積金的論調,上述原因分析又是否合理?
《瞭望》周刊載文指出,在中國這些年推行的各項住房制度中,住房公積金的成績相當突出:其一,參加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人數至今已達1億,相當于中國城市人口的四分之一。其二,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以來,全國約有3000萬職工(按人數算占城市人口的8%,惠及的戶數估計要占城市住戶的15%~20%)通過提取住房公積金和住房公積金貸款,改善了居住條件;同時,累計提供廉租住房制度建設補充資金36億元。其三,存在著巨大的發(fā)展空間,存在著“兩個提高”潛力,一是隨著職工工資的提高而提高,二是隨著住房公積金繳存率的提高而提高。其四,住房公積金增值部分主要用于廉租屋,也是一條用之于民的重要措施。
這些年,國家因人民收入提高而逐步取消了對衣、食、行的補貼,人民也有能力承受。而對于住房,雖然國家采取了許多社會保障措施,廣大中低收入者仍然存在“購房難”的問題,因而尚處于“初級”階段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其作用還遠未發(fā)揮,目前應做的是促其繼續(xù)健康發(fā)展,而不是令促其“夭折”。
文章指出,住房消費是人們衣、食、住、行、用等各種消費的一個組成部分,只能占有其合理的比重。住房公積金是提高廣大居民住房消費能力的一項重大舉措,也應該確定其合理的比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率應交由各城市因地制宜地確定。
首先,房價的高低,是與居民收入高低相比較而言的。1980年開始研究“房改”時,全國職工平均每人年工資只有600多元,這樣的“低工資”,既買不起商品住房,也付不起商品房租。當時有人算過賬,如要職工買(租)得起商品房,就得在穩(wěn)定房價的前提下,把職工收入提高20倍~30倍。這一計算不一定準確,但卻說明了在居民收入低的情況下實行住房商品化改革的巨大困難,推行公積金制度的重要作用。
其次,提高居民收入,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逐步推進。最好的辦法是,經過調控,使廣大居民年收入增長高于房價上漲。最理想的比例是,每年居民收入平均增長6%~8%,房價平均上漲2%~3%或更低一些。堅持這樣或與之相近的比例,居民的住房消費能力每年都能提高一小步。經過一個較長的時間,住房消費能力就能提高一大步。遺憾的是,當年我們沒有認識到這個問題,這些年也沒有著力去調控房價。實際的結果是,1980年至1998年,居民年收入增長與房價上漲基本持平,而最近幾年,有些城市房價上漲還高于居民收入增長速度。因而直至目前,與中低收入者收入相對過低而言的房價過高仍然突出地存在。
第三,與發(fā)達國家相比,中國房價的絕對數并不高。例如,2005年東京郊區(qū)一套70平方米的住房售價2200多萬日元,約合人民幣150萬元。日本居民買這樣的住房不要首付,按30年還清貸款計算每月還本付息14萬多日元。其房價和歸還貸款都遠遠高于北京郊區(qū)。但因日本東京中等收入者戶均(按每戶有1.6人有收入計算)月收入5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3.3萬元,遠遠高于中國北京居民的收入。雖然東京房價高,但居民的收入也高,購房居民每月只用戶均收入的25%~30%就能歸還在郊區(qū)購房的貸款,是能夠承受的。日本東京市區(qū)內一些地段(約等于北京的三、四環(huán)路地段)一套70平方米的住房售價高達7000多萬日元,約合人民幣470萬元~500萬元,這樣的高價位,東京中等收入者中的多數人買不起,勢必把大多數中低收入者都擠到郊區(qū)去住,事實上前些年確實擠走了許多人。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近些年東京市區(qū)內這些地段新建的中等收入者住宅小區(qū)的套型為45~70平方米,并以45至55平方米為主。多數中低收入者購買45至55平方米套型的住房雖然有些吃力,但還算承受得起。所以,東京中低收入者買得起房的“秘訣”是,收入相對高和住房套型小。日本實行按工齡遞增工資的辦法,也有利于梯度消費。與之相比,中國中低收入者這些年的“買房難”,則是收入相對過低和住房套型過大。
以上分析說明,中國的房價高是與中低收入者收入過低相對而言的。只講房價高不講收入低是不全面的。解決的辦法之一是:一手抓穩(wěn)定房價(含調控住房套型)、一手抓提高居民收入,并讓居民收入增長高于房價增長。今年“國15條”提出大比重地建設中小套型、中低價位住宅的要求,正是一條穩(wěn)定房價、多建中小套型住宅、逐步地讓中低收入者買得起房的正確決策。
文章最后強調,由于中國居民原來的收入相對過低,提高收入又不能過急,用以上“兩手抓”的辦法每年只能增加居民住房消費能力幾個百分點,要達到比較理想的解決住房問題的程度,必然是一個長期的、漸進的過程。我們又不能等若干年后中國居民收入有了大幅度提高才“房改”,因而必須在這個長期的、漸進的過程中,推行住房商品化、適度的住房社會保障和必要的調控管理相結合的“房改”,并采用多種有效的措施,才能在這一時期里較好地解決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包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