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 兩 個 國 際 人 權(quán) 公 約 是 怎 樣 寫 入 基 本 法 的 ?
根 據(jù) 基 本 法 第 4 0 條 規(guī) 定 , 《 公 民 權(quán) 利 和 政 治 權(quán) 利 國 際 公 約 》 、 《 經(jīng) 濟(jì) 、 社 會 與 文 化 權(quán) 利 的 國 際 公 約 》 和 國 際 勞 工 公 約 適 用 于 澳 門 的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繼 續(xù) 有 效 , 通 過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的 法 律 予 以 實(shí) 施 。 澳 門 居 民 享 有 的 權(quán) 利 和 自 由 , 除 依 法 規(guī) 定 外 不 得 限 制 , 此 種 限 制 不 得 與 兩 個 國 際 人 權(quán) 公 約 和 國 際 勞 工 公 約 適 用 于 澳 門 的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相 抵 觸 。 這 一 規(guī) 定 表 明 , 澳 門 居 民 的 權(quán) 利 和 自 由 , 還 受 到 了 上 述 國 際 人 權(quán) 公 約 和 國 際 勞 工 公 約 的 保 障 。
其 實(shí) , 上 述 兩 個 國 際 人 權(quán) 公
約 一 開 始 并 沒 有 寫 入 基 本 法 。 因 為 葡 萄 牙 雖 然 早 在 1 9 7 8 年 就 加 入 了 兩 個 國
際 人 權(quán) 公 約 , 但 在 1 9 9 3 年 1 月 1 2 日 之 前 , 一 直 未 將 其 延 伸 適 用 于 澳 門 ;
所 以 , 在 基 本 法 第 三 章 草 擬 過 程 中 , 起 草 委 員 會 只 能 認(rèn) 真 參 照 兩 個 國 際 人 權(quán) 公
約 的 規(guī) 定 , 盡 可 能 將 公 約 中 的 有 關(guān) 內(nèi) 容 吸 收 入 基 本 法 , 但 不 能 在 基 本 法 中 直 接
規(guī) 定 兩 個 國 際 人 權(quán) 公 約 適 用 于 澳 門 。 1 9 9 2 年 1 2 月 1 7 日 , 經(jīng) 中 葡 雙 方 磋
商 后 , 葡 萄 牙 國 會 正 式 頒 布 決 議 , 決 定 將 兩 個 國 際 人 權(quán) 公 約 延 伸 適 用 于 澳 門 ,
并 于 1 9 9 3 年 1 月 1 2 日 在 《 澳 門 政 府 公 報 》 上 刊 登 。 此 時 , 基 本 法 的 起 草
已 近 尾 聲 , 起 草 委 員 會 最 后 一 次 全 體 會 議 ( 第 九 次 全 體 會 議 ) 即 將 召 開 。 正 是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 起 草 委 員 會 充 分 考 慮 到 澳 門 居 民 的 意 愿 , 在 第 九 次 全 體 會 議 上
一 致 同 意 將 兩 個 國 際 人 權(quán) 公 約 寫 進(jìn) 基 本 法 第 三 章 , 以 增 強(qiáng) 澳 門 居 民 對 未 來 的 信
心 。
葡 萄 牙 國 會 在 決 定 將 兩 個 國 際 人 權(quán) 公 約 延 伸 適 用 于 澳 門 時 , 為 了 適 應(yīng) 澳 門 的 實(shí) 際 情 況 , 曾 對 兩 個 國 際 人 權(quán) 公 約 中 有 關(guān) 民 族 自 治 權(quán) 、 進(jìn) 入 本 國 之 權(quán) 、 驅(qū) 逐 外 國 人 出 境 、 選 舉 等 四 方 面 的 條 款 作 了 保 留 , 規(guī) 定 這 些 條 款 不 適 用 于 澳 門 , 同 時 還 規(guī) 定 兩 個 國 際 人 權(quán) 公 約 適 用 于 澳 門 的 條 款 , 將 通 過 澳 門 地 區(qū) 政 權(quán) 機(jī) 關(guān) 制 訂 的 各 項(xiàng) 單 行 法 律 在 澳 門 實(shí) 施 。 據(jù) 此 , 基 本 法 第 4 0 條 也 明 確 規(guī) 定 , 兩 個 國 際 人 權(quán) 公 約 適 用 于 澳 門 的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繼 續(xù) 有 效 , 并 通 過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的 法 律 予 以 實(shí)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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