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 為 什 么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行 政 長 官 等 重 要 職 務 只 能 由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擔 任 ?

基 本 法 第 2 5 條 明 確 規(guī) 定 , 澳 門 居 民 在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 不 因 國 籍 、 血 統(tǒng) 、 種 族 、 性 別 、 語 言 、 宗 教 、 政 治 或 思 想 信 仰 、 文 化 程 度 、 經(jīng) 濟 狀 況 或 社 會 條 件 而 受 到 歧 視 。 對 此 , 有 人 認 為 , 基 本 法 規(guī) 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行 政 長 官 等 重 要 職 務 只 能 由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擔 任 , 這 是 對 其 他 非 中 國 籍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歧 視 , 不 符 合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的 原 則 。 這 種 觀 點 是 完 全 錯 誤 的 。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作 為 法 制 原 則 , 其 原 意 是 指 任 何 人 在 已 經(jīng) 制 定 出 來 的 法 律 面 前 都 是 一 律 平 等 的 , 換 句 話 說 , 也 就 是 指 司 法 機 關(guān) 或 其 他 有 權(quán) 機 關(guān) 在 適 用 法 律 時 , 不 論 當 事 人 社 會 地 位 如 何 , 都 必 須 嚴 格 依 照 法 律 , 平 等 對 待 。 “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 之 所 以 在 法 學 理 論 上 經(jīng) 常 被 學 者 稱 之 為 “ 公 民 在 適 用 法 律 上 人 人 平 等 ” , 其 道 理 就 在 于 此 。 但 是 , 制 定 法 律 和 適 用 法 律 是 不 能 混 為 一 談 的 。 因 為 立 法 者 在 制 定 法 律 時 , 必 須 遵 循 某 些 既 定 的 立 法 原 則 , 必 須 考 慮 到 方 方 面 面 的 社 會 因 素 , 不 可 能 做 到 一 律 平 等 。 比 如 , 基 本 法 規(guī) 定 行 政 長 官 等 重 要 職 務 只 能 由 中 國 公 民 擔 任 , 這 是 為 了 遵 循 維 護 國 家 主 權(quán) 的 立 法 原 則 ; 規(guī) 定 澳 門 居 民 分 為 永 久 性 居 民 和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 并 規(guī) 定 只 有 永 久 性 居 民 才 依 法 享 有 選 舉 權(quán) 和 被 選 舉 權(quán) , 才 能 擔 任 立 法 會 議 員 和 公 務 人 員 , 這 是 為 了 體 現(xiàn) “ 澳 人 治 澳 ” 的 高 度 自 治 原 則 。 基 本 法 作 出 這 些 規(guī) 定 , 根 本 目 的 就 是 為 了 正 確 地 貫 徹 實 施 “ 一 國 兩 制 ” 的 方 針 政 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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