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在“某”的背后
馮世則
不愧象形文字,幾乎每個漢字都有個形象,甚至有副面孔,例如“某”。雖然僅見上半身,模樣兒卻備極生動:下半截的那個“木”仿佛直挺挺的軀干和左右一攤的雙臂,神氣活現(xiàn):“某在這里,你能怎樣?”雙肩扛著的那個“甘”字頭便是人頭,尤其兼有一副可怕的面孔:不具五官,只有一道縫隙專供它窺視大千世界,與搶劫銀行的匪徒帶上的金屬面具如出一個模子,意思是不許認出某家,認出了某家也不許說出某家的本來面目。否則……
筆者無意改換職業(yè)充當拆字先生。雖然在各種風景區(qū)以及大街上每每有緣相逢此類江湖人士,所喚起的久遠的記憶也只是一個偶然因素。關(guān)鍵是這“某”在新聞報道中見得太多,不能不體察其中的恐嚇意味。確實有些公務機關(guān)公務人員在因違法而怯懦的同時厚著面皮威懾公民,而且往往取得相當效果。記者之報道新聞,自是必須遵守新聞寫作課中反覆強調(diào)的五個W:時間、地點、事件來龍去脈、前因后果,又尤其是那個who-所有這一切都應當具體而備細。古怪的是,如今有些報道卻不說明有誰干了一樁不光彩、不道德乃至不合法的事──唯獨這個關(guān)鍵性的行為主體躲到了“某”──某人或某機關(guān)這副金屬面孔的背后,不以真面目示人,也不許記者拿它(他?)的真面目示眾。那中間也有一個“否則”罷?
眼前便有一例:“白沙古井面臨滅頂之災”(《家庭導報》記者何森玲99年6月18日文)。古井于長沙廣大居民的生活關(guān)系重大,兼為國家規(guī)定保護的文物,如今卻即將毀滅,因為附近大興土木,修建“居住面積45000平方米的生活小區(qū)”,含水層可能壓斷,化糞池中的窖藏可能滲入。要喝水且要喝凈水的居民群眾義憤填膺,奔走相告,數(shù)日內(nèi)有1400人簽名抗議。專家們根據(jù)地質(zhì)分析提出批評。長沙人大常委致電記者,告知這一工程“沒有取得《規(guī)劃許可證》。屬違規(guī)建筑”。
記者的以上報道是具體而備細的,但有一條含糊其辭:行為主體──事情是誰干的呢?“某”又來了:是“某”局。
我不相信記者不知道不尊重五個W,或者不清楚是哪個局在大興土木。問題在于,即使打得贏一場誣告誹謗的官司,打得起么?時間呢?精力呢?費用呢?當然,“某”局的當局未必曾警告記者但許言“某”,但時風如此,前車可鑒。當記者的、辦報紙的。心中筆下能無余悸?
中國的封建朝廷曾經(jīng)有一條政令,許可言官“風聞言事”。意思是說凡有所聞就可據(jù)以上奏朝廷,雖不屬實也不為誣告。《辭源》卷四把“風聞”解釋為──
傳聞;按:采取風聞,始自東晉,迄于清代。御史、給事中皆得以風聞言事。
《漢語大詞典》十二卷引《續(xù)資治通鑒·宋仁宗慶歷八年》一段應當說是具有當年的大臣風范的評論,維護著“聞風言事”的一方:
御史,故事許風聞,今以疑似之間,遽被詰問,(臣)恐臺諫官畏罪緘默,非所以廣言路也。
既然從東晉到清代都是專制政體,即令廣開言路,皇柞固未必永續(xù);但如果弄到連臺諫官也嚇得不敢說話的高水平,那柞豈不更短?
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寫進了言論和新聞自由,國務院領導人提倡群眾監(jiān)督和新聞監(jiān)督。在這個前提下,“聞風言事”的古禮還是可以學的罷?(不知筆者在此是否又墜入了“抽象繼承”說?)當然,新聞報道有一層自是不同于奏章:它萬人傳觀,不是僅僅給皇帝宰相看的;這就需要顧及社會影響,因而有誹謗罪之設以保護公民的名譽。但近些年來新聞界的官司未免過多過濫,心中有鬼、挾嫌誣告之風甚熾,恐非社會主義民主之福。
如若沒有列舉證據(jù)就罵“無賴”,當然不大好。但只要事情已然有憑有據(jù),人們、尤其是記者就應當有權(quán)實說直說。除做人必須誠實而外,記者還有自己的職業(yè)道德,她是必須對它負責的;她也必須對社會負責。她有權(quán)筆下虎虎生風,干嗎逼得她筆下生霧?那個“某”字其實無辜,干嗎弄得它也面目可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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