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張鐵林和郭冬臨由于代言廣告先后被南京市民告上了法庭,原告都認為,兩位名人在廣告中夸大了商品的功效,侵犯了消費者的利益。(本報今年6月2日與6月6日分別有報道)昨日,南京白下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求。
市民李先生買了一袋汰漬洗衣粉,一名老太買了參龜固本酒,他們都發(fā)現效果并沒有廣告片中所說的那么明顯,認為郭冬臨與張鐵林做了虛假廣告,于是將兩名人告上法庭。南京白下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從目前市場狀況來看,以社會公眾人物作為廣告代言人,誘導消費心理,從而達到廣告目的的做法非常普遍,但是長期以來,廣告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或者廣告本身存在虛假宣傳的情況卻又屢見不鮮。對于明顯夸大、虛假甚至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廣告內容,廣告代言人應當引起注意,消費者也應當培養(yǎng)自主、理性的消費意識。但是從法律上而言,明星與普通人代言廣告的注意義務應當等同的。同時,發(fā)布虛假廣告的責任主體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而不是廣告代言人。據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求。
“如果發(fā)現產品質量不行,應當去告生產方或者是廣告經營者、發(fā)布者。”庭后,審判此案的法官告訴記者。(白法 楊民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