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管局昨天通報,演員周杰因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多種交通違法行為,總計被扣12分,駕照被交管局暫扣。因存在肇事逃逸行為,他還被處以行政拘留5天。周杰對此不服,準備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并要求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目前,朝陽交通支隊已同意暫緩拘留。
朝陽交通支隊分別于7月26日、27日對周杰和出租車司機高某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罰。其中,周杰是于7月26日晚上7點左右,前往朝陽交通支隊接受處罰的。而高某是7月27日接受處罰的。
交管部門認定,周杰存在駕駛未懸掛號牌的機動車上路行駛、超速行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三項交通違法行為,朝陽交通支隊根據(jù)《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各項規(guī)定,對未懸掛號牌行為,罰款200元,扣6分;對超速行駛,罰款200元,扣3分;對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罰款1800元,并處行政拘留5天,扣12分。最終合并執(zhí)行為罰款2200元,行政拘留5天,違法行為共計扣21分。由于周杰的違法行為累積扣分在一個周期內已經(jīng)達到了12分,因此扣留周杰的駕駛證。
周杰表示,對朝陽交通支隊認定其存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給予罰款1800元、行政拘留5天的處罰決定不服,擬向朝陽區(qū)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同時,他向朝陽交通支隊遞交了《暫緩執(zhí)行行政處罰申請書》,要求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并辦理了相關法律手續(xù)。
對此,朝陽交通支隊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中,“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且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的,應當作出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的決定”的規(guī)定,作出了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的決定,其他行政處罰及強制措施仍依法執(zhí)行。
另外,高某因駕駛車輛“轉彎時未讓直行車輛先行”,被處于100元罰款,扣3分。記者錢衛(wèi)華
-事件回放
6月2日,周杰駕駛無牌奔馳車在朝陽區(qū)撞翻高某駕駛的出租車。
7月1日,市交管局認定周杰負主要責任,高某負次要責任。
7月6日,周杰對事故責任認定提出復核申請。
7月21日,周杰起訴高某所屬的北京新月聯(lián)合汽車有限公司索賠20萬元。
7月23日,市交管局宣布復核終止,責任認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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