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一,美國最高法庭裁定好萊塢玉婆伊麗莎白•泰勒合法擁有凡高名畫《圣雷米療養(yǎng)院與小教堂的景色》,駁回了原主人對此畫所有權的上訴,讓泰勒這件煩心事終于告一段落。
荷蘭后期印象派大畫家凡高1889年創(chuàng)作了《圣雷米療養(yǎng)院與小教堂的景色》,不到一年畫家就開槍自殺。此畫后來歸德國女子瑪格麗特•麥斯納收藏,由于瑪格麗特是猶太人,1939年二戰(zhàn)期間,迫于納粹的壓力從德國逃往了南非,并在背井離鄉(xiāng)前賣掉了此畫。后來,伊麗莎白•泰勒的父親1963年在蘇富比倫敦拍賣行以女兒的名義花9.2萬英鎊(相當于當時的25.7萬美元)拍得此畫,這幅畫如今的估價至少上億美元。
瑪格麗特的4名后人于2004年在加州聯(lián)邦法庭提起上訴稱,納粹強制瑪格麗特在逃離德國之前賣掉了此畫,根據1998年美國《聯(lián)邦大屠殺受害者補償法案》,此畫應該歸還給她的后人。《聯(lián)邦大屠殺受害者補償法案》規(guī)定,在二戰(zhàn)中失去財產的受害者有權得到賠償,政府必須協(xié)助歸還他們失去的財產,其中包括藝術品。瑪格麗特的后人認為自己受這一條例的保護。不過,法庭認為瑪格麗特后人提出上訴的時間太晚了,已經超出了法令限制。對此,瑪格麗特的后人辯稱,他們直到2001年才找到上訴的依據。瑪格麗特后人在本周一又對最高法庭提起了上訴,不過最高法庭還是作出了駁回的判定。
泰勒表示,此畫的銷售記錄表明,兩名猶太藝術交易商把這幅畫賣給了一名猶太藝術品收藏家。沒有證據表明,納粹施加了壓力或參與了交易。法庭認為,1998年的法令是針對美國和其他國家的政府在納粹當道期間充公的藝術品而作出的規(guī)定,并不是給予個人權利去起訴藝術品私人所有者。□汪海燕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