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為“三鹿”代言紛“喊冤” 明星的權(quán)利和義務
2008年09月18日 09:35 來源:解放網(wǎng)——新聞晨報 發(fā)表評論
出了“三鹿事件”,幾個主要的代言明星要么躲了起來,要么就忙不迭地喊冤,和產(chǎn)品劃清干系。
大概都怕承擔義務吧。似乎一旦承擔義務,就等于承認自己道德敗壞。然而,明星們沒有搞清楚的是:義務的產(chǎn)生并非是你能選擇的,有時候它是你獲得權(quán)利之后的副產(chǎn)品。當你拿人家錢給奶粉做廣告的時候,說“XX奶粉,值得信賴”,你出售的可不僅僅是賣相,無形中你已經(jīng)使用了你的信譽給產(chǎn)品作了一次擔保。就好像你給人作擔保,當某人欠下一屁股債逃之夭夭的時候,因為你是好人,難道就可以不償還債務了么?
話雖如此,但假如有明星反駁我說:“你告訴我,我該怎么擔負義務,擔負多少義務?”我可能會馬上無話可說。
為什么?因為我沒辦法告訴他怎么做,我們的法律沒有類似的條款。前面說的“義務”,僅僅停留在道德層面上。
所以,雖然我在電視新聞上看到一個個小孩子患了腎衰竭,家長們欲哭無淚,我卻不能譴責明星們。盡管這些人之前在電視上笑嘻嘻端著奶粉罐子說著“值得信賴”,事后卻統(tǒng)統(tǒng)躲了起來,沒有一個站出來對孩子們的遭遇表示同情,也沒有人有退錢的意思……公共媒體遇到類似的事情,終歸還是要以法律作為言說的準線。我只是覺著,至少“三鹿事件”后,明星代言,這種權(quán)利和義務如此不對等的事情,是該拿法律來約束下了!趵罱ㄖ
【編輯: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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