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操作性不強待完善
據(jù)了解,一些國家專門規(guī)定了針對體育競賽中腐敗行為的法律,相比較而言,我國涉及賭球的相關法律條文甚少而且可操作性不強。
裴洋說,我國相關法律仍有不少欠缺,打擊賭球的相關立法亟待完善。
《中國足協(xié)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64條涉及賭博,處罰辦法為運動員停賽,官員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活動,違法犯罪者送相關部門處理,但處罰辦法并未給出停賽、禁止從事足球活動的具體時限,只有不正當交易可以直接勒令俱樂部降級并取消注冊資格。而且這只是足球行業(yè)內(nèi)部適用的禁賽條款,與要求賭球和假踢者承擔法律責任的公眾期盼,尚有一定的距離。
而我國體育法中僅有第51條涉及賭球。根據(jù)這一條款,利用競技體育從事賭博活動的,受到的將是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幾類治安管理處罰,而只有構(gòu)成犯罪的,才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意味著對于許多參與賭球的球員或教練構(gòu)成犯罪證據(jù)不足的只能是被行政拘留。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只有刑法能為抓賭掃黑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jù)。
而對于最可能適用的賭博罪,裴洋說:“我國刑法規(guī)定,只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和以賭博為業(yè)3種情況才構(gòu)成犯罪,一般的參與賭博者并不構(gòu)成犯罪,公安機關也不介入,打擊力度比較小。但實際上,足球圈里參加賭博的人很多,資金也是非常大的!彼ㄗh,在刑法修正案里增加一款,即:賭博的參與者,賭資較大的,也可適用刑法進行懲治。
“如果能夠制定一部治理賭博的法律,將更有利于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崩钕;郾硎,治理賭博犯罪,必須是各方面積極行動起來,各司其職,而且要堅決依照法律辦事,不能走過場,一陣風過后又死灰復燃。
本報北京11月16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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