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申花的新聞發(fā)布會晚開一天,那么今天的局面很可能會以下面這種方式結(jié)束。
“夜店門”當事人出來指證,申花宣布確有此事,接下來表示歉意,承擔應(yīng)當承擔的責任,并承諾加強俱樂部管理,雙方化敵為友,接下來準備亞冠,準備聯(lián)賽,該干嘛干嘛,就此風平浪靜……
但申花偏偏就在事發(fā)前一天召開了一次新聞發(fā)布會,一口否認 “夜店門”事件的存在,于是在一天之后,當事件受害者帶著血衣到媒體接待室里痛陳血淚史之后,申花可以做的事情就只剩下了一件,那就是一條路走到黑。要不怎么辦?剛剛鄭重其事的發(fā)表聲明說沒有這個事,然后被受害人迎面抽了一記“耳光”,你說申花還能怎么辦?
好在申花為自己留了一條后路,當初發(fā)布會的時候就明確表示,今后只對“以申花的名義進行的職務(wù)行為”存有管理和追究的權(quán)利和義務(wù),同樣,對“不以申花名義進行的職務(wù)行為”不存有管理和追究的義務(wù)。從這個理論基礎(chǔ)作為出發(fā)點,那么申花就沒有必要去管這件事情,因為人家是在下班之后,到酒吧里和朋友喝酒的時候出了事,屬于個人行為,并非代表申花。
但這個理論根本就說不通,想當初,毛劍卿在避風塘出事的時候,難道是以“一名申花中場球員”的身份為之的嗎?再說早一些,當初劉云飛染上毒癮的時候,是以“一名申花門將”的身份為之嗎?當然不是,既然如此,為什么申花要急著處理呢。既然當初處理了兩個人,為什么就獨獨這一次不予追究呢?
還有更新鮮的,當申花俱樂部在昨天無奈地看著這一消息出臺之后,又提出了一個“鯨魚不是魚”的觀點,“這根本不是一回事嘛,前面我們說的是沒有在伯爵夜總會出事,現(xiàn)在是人家和朋友喝酒的時候出了小事情,派出所也解決了。鯨魚不是魚,兩件事情不能混為一談,現(xiàn)在她想怎么搞就怎么搞,民事訴訟也可以,我們沒辦法!
俱樂部說兩件事不能混為一談,但兩件事情究竟是不是一件事,想必大家心里都清楚。
從小到大,幾乎每個人都會在不同階段聽到這么一句話,“犯錯誤并不可怕,承認錯誤,然后改正錯誤,有時候壞事也可能會變成好事。”在那里一味推脫、推卸肯定不是申花現(xiàn)在應(yīng)該做的事情。試想,如果當初俱樂部不勉強開那個發(fā)布會,不勉強發(fā)表那篇所謂的聲明,而是承認事情存在,向廣大球迷致歉,還會有今天的這種一波三折嗎?
即便鯨魚不是魚,但它總是要在水里游,就算兩件事情不能混為一談,你打人總是不對,出來說一句 “對不起”沒有那么難吧。
還是那句話,亞冠馬上就要開始了,聯(lián)賽也要開始了,趕快解決問題,全身心投入到賽場中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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