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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臺灣首富郭臺銘 中新社發(fā) 博芽影像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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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臺北十二月二十六日電(記者 董會峰 陳國華)鴻海集團(tuán)董事長郭臺銘遭恐嚇案,二十六日下午在臺北地方法院宣判。
前《壹周刊》記者臧家宜及其男友黃尚平,被依照“恐嚇取財(cái)未遂”,分別判處一年十個月和兩年有期徒刑;公然侮辱、誹謗部分,兩人均獲判罰金新臺幣三千元、拘役二十五天,可易科罰金。
同案要求分紅的前《時報周刊》總編輯楊人凱,也因參與恐嚇取財(cái)未遂,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臺北地方法院發(fā)言人劉壽嵩向記者表示,臧家宜、黃尚平參與(恐嚇取財(cái))的程度比較深,加上從頭到尾都否認(rèn)犯罪,一直在為自己辯解,法官斟酌他們這樣的一個犯案過程和事后態(tài)度,所以作出這樣的量刑。至于曾經(jīng)在鴻海集團(tuán)任職的楊人凱,雖然沒有實(shí)施恐嚇行為,但有參與恐嚇過程,因此被判刑六個月。
臧家宜與黃尚平去年涉嫌以出書爆料方式,向郭臺銘恐嚇取財(cái)三千二百萬元新臺幣。臺北地檢署今年二月偵查終結(jié),依恐嚇取財(cái)未遂罪將臧家宜、黃尚平及楊人凱起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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