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5月5日電 據(jù)“中央社”報道,特偵組偵辦陳水扁涉貪瀆等案,第二波案情已偵查終結(jié)。檢方依公務員對職務上的行為收受賄賂及圖利等罪,將陳水扁及妻子吳淑珍追加起訴。
特偵組這波偵結(jié)的內(nèi)容,包括前臺北101董事長陳敏熏給款扁家新臺幣1000萬元、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給款扁家3億元兩部分。陳敏熏涉案部分遭檢方簽結(jié);辜仲諒在本案中為證人身份,并未被列為被告。
特偵組查出,陳敏熏于2004年間,以陳欽文名義購買1000萬元臺支,交予吳淑珍。吳淑珍即透過友人蔡美利將筆款項匯往吳淑珍胞兄吳景茂設于新加坡的銀行賬戶內(nèi),最后再轉(zhuǎn)匯至吳淑珍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設于瑞士相關銀行賬戶。
特偵組認定,陳水扁與吳淑珍涉嫌收受陳敏熏1000萬元后,利用職權(quán)向當時的財政部長林全施壓,讓陳敏熏接任大華證券董事長不成,隨后讓陳敏熏接任臺北101董事長。陳水扁、吳淑珍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對于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另外,陳水扁、吳淑珍自2002年起,多次利用辜仲諒進出“總統(tǒng)府”或官邸的機會,先由陳水扁借由選舉,或為“外交”利益等因素希望辜仲諒支持,再由吳淑珍當面向辜仲諒索取所需金額。辜仲諒前后7次共將2.9億元現(xiàn)金交付陳水扁、吳淑珍或所指定的人。
特偵組查出,辜仲諒在2007年間因紅火案遭檢方通緝,滯留日本期間。陳水扁疑以2008年“大選”為由,向辜仲諒募款1000萬元。陳水扁、吳淑珍涉嫌“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
特偵組偵辦陳水扁涉貪瀆案,去年12月12日首波偵結(jié)機要費、洗錢、龍?zhí)、南港?案,檢方當時分別起訴陳水扁、吳淑珍“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對職務上的行為收賄罪、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侵占公款罪及偽造文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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