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1日下午,經(jīng)過約6個小時的傳訊,陳水扁被臺灣特偵組送交收押,待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圖為陳水扁被銬上手銬,準備乘車前往臺北地院的一刻。檢察官認為,陳水扁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侵占公有財物、利用職務(wù)機會詐取財物、利用職務(wù)收受賄賂,以及觸犯洗錢防制法。當天上午,陳水扁第5度以被告身分被負責偵辦“國務(wù)機要費”及洗錢案等的臺灣特偵組傳喚到案進行說明。 中新社發(fā) 黃少華 攝
中新網(wǎng)3月3日電 臺北地方法院晚間駁回陳水扁提出“撤銷羈押”的聲請,合議庭考慮陳水扁羈押期限將至,認為仍有繼續(xù)羈押的必要,裁定陳水扁自3月26日起,再延押2個月。
“中央社”報道稱,依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犯最重本刑10年以下之罪的被告,審判中羈押不得超過3個月,若法院認為有繼續(xù)羈押必要,可延長羈押,每次不得超過2個月,延押以3次為限。但陳水扁被控多項貪污犯行,且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若法官認為有必要,即可延押,不以3次為限。
陳水扁是于2008年12月30日遭法院羈押。
臺灣“高院”先前撤銷北院駁回陳水扁羈押抗告的裁定,認為北院未詳細說明羈押理由。北院合議庭這次在裁定中再次指出,全案陳水扁及其家人與親信部屬的犯罪,所涉犯嫌罪責嚴重,且陳水扁為求自保,一再利用影響力阻礙司法程序進行,所圖無非為掩蓋或拖延司法訴追。
合議庭指出,陳水扁在先前吳淑珍“國務(wù)費案”審理時,將部分卷證核定為絕對機密,要求法院返還卷證,使訴訟無法進行,企圖掩飾與犯罪有重大關(guān)聯(lián)性的情事明確。
合議庭表示,依現(xiàn)實情況來看,如果不羈押陳水扁,顯難進行后續(xù)審判,尤其陳水扁有湮滅、變造證據(jù)、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即使以具;蛳拗谱【拥姆绞揭矡o法取代羈押,羈押陳水扁屬于保全訴訟程序進行、追求真實發(fā)現(xiàn)的最后手段,因此駁回陳水扁撤銷羈押的聲請。
至于裁定延長羈押陳水扁,合議庭在新聞稿中指出,衡量人權(quán)保障及公益目的考慮,客觀上仍有羈押陳水扁的必要,且衡量陳水扁在看守所監(jiān)控下,肆無忌憚滅證、串供的可能性將降低。由于陳水扁羈押期限將屆,合議庭認為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都沒有改變,因此裁定陳水扁自3月26日起延押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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