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弊案并案審理 臺法界:可避免一罪二罰
2008年12月26日 08:49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fā)表評論
中新網12月26日電 據“中央社”報道,臺北地方法院25日晚確定,臺灣特偵組12日起訴的陳水扁家族貪污、洗錢案,并給承審陳水扁夫人吳淑珍機要費案的合議庭審理。法界認為,并案后有助于統(tǒng)一法律見解,避免出現(xiàn)一罪兩罰的狀況。
吳淑珍因涉及機要費案,2006年被起訴后,分案由臺北法院審判長蔡守訓同庭的法官徐千惠承審,全案還未審結宣判,特偵組又在本月12日起訴陳水扁等人涉及的機要費等四大案,由重金庭審判長周占春同庭的何俏美法官負責審理。
扁家洗錢等案在分給周占春合議庭后,臺北法院就有部分法官認為,兩年前的吳淑珍機要費案和現(xiàn)在的扁案,兩案部分起訴被告相同、犯罪事實又有牽連關系,如果兩案分開審理,就有可能出現(xiàn)后起訴案件同一被告,因為未和前案合并審酌,恐有“一罪兩罰”之虞,違反“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
法官舉例說,吳淑珍在兩年前已因涉嫌詐領單據核銷的機要費被檢方查黑中心起訴,這次吳淑珍則被特偵組同時起訴侵占機密費及詐領機要費,若還是由蔡守訓、周占春兩個合議庭分別審理,詐領機要費的同一犯罪事實,就可能被判刑兩次,于法不合。
律師李傳侯表示,在臺北法院庭長會議確認所有扁案并給蔡守訓審理后,問題已獲解決,不過他認為,特偵組起訴的扁案范圍遠較兩年前查黑中心起訴范圍更大、更復雜,作法上若采“小案并大案”,會更符合并案的精神。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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