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6月26日電 臺開股票內(nèi)線交易案二審改判趙建銘等四名被告刑度較一審為重。法界人士表示,“刑事訴訟法”明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于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币虼,這項判決并未違法。
據(jù)“中央社”報道,對于臺開案“高院”的判決,律師高涌誠解釋,雖然“刑事訴訟法”有“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規(guī)定,即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的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于原審判決的刑度。不過,同條文也指出“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或檢方也提出上訴情況下,就不受到這條規(guī)定的限制。
依“高院”判決見解,認為4名被告共同犯罪所得財物達新臺幣1億余元,依“證券交易法”規(guī)定,犯罪所得金額達1億元以上者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也就是“高院”合議庭以“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作出撤銷改判決定。
臺開內(nèi)線交易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四名被告中,陳水扁親家趙玉柱一審判刑8年4個月、趙建銘判刑6年;另臺開董事長蘇德建、寬帶房訊公司負責人游世一兩人都是4年3個月。
但臺“高等法院”今天判決認定四名被告犯罪所得合計逾億元,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依“證交法”相關規(guī)定判刑,包括蘇德建判刑7年6個月、游世一判刑7年2個月;趙玉柱、趙建銘父子改判徒刑7年,趙玉柱另涉侵占罪部分判刑3年6個月,合并刑期9年6個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