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5月8日電 針對特別費案爭議,臺當局“最高檢察署”訂于今日(8日)召開檢察長會議,將針對特別費的特性、范圍等法律見解進行討論,不排除作出統(tǒng)一見解。據(jù)了解,近來已有十多個“地檢署”以書面方式向“最高檢”表達意見,由于檢察官的意見相當多,特偵組已歸納為四大類,將在會議中討論。
據(jù)臺灣《中華日報》報道,據(jù)了解,各“地檢署”針對特別費呈報的書面報告,出現(xiàn)意見相當分歧的情況,其中也有部分檢察長不愿對特別費表達看法;有些檢察長為慎重起見,甚至不愿提出該“地檢署”統(tǒng)一的法律見解,而是將各種說法具陳在書面報告上。
“最高檢”整合各方意見后,將特別費歸類為較具體的四大意見。第一類是贊同“法務部”“實質(zhì)補貼”說法,認定特別費為變相加薪,故“首長”縱使領取特別費后而納為己有,也不成立犯罪;且以他人發(fā)票請領無須檢具單據(jù)的特別費,應是觸犯偽造文書未構成貪污。
其次,特別費在預算上雖屬公款,但一般“首長”誤以為無須檢附單據(jù)部分是變相加薪,由于欠缺違法性的認識,即使領取后未用于公務而納為己有,也不成立犯罪。至于須檢具單據(jù)部分,因無類似行政慣例,所以若以他人發(fā)票請領即屬貪污。
第三種說法,特別費不論是否須檢具單據(jù),客觀上均屬公款,與薪資完全不同;且實務上并非每名“首長”每月均有請領全額特別費,主觀上也沒有誤認為變相加薪的可能,因此若“首長”請領特別費而無實際支出,應屬不法所得,已構成貪污。
最后,特別費性質(zhì)雖是法律問題,但必須參照行為人主觀上有無誤認特別費性質(zhì)及欠缺違法性認識,這部分屬事實認定問題,應由承辦檢察官依具體個案認定,不適合以法律座談方式作出結論。
“最高檢”預計在今天上午9時至12時在署本部舉行檢察長會議,參與對象包括各地檢、高分檢的檢察長外,還邀請“審計部”、“主計處”派員說明,但據(jù)了解,“最高檢”并未邀請“法務部”官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