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3月13日電 臺南“地檢署”偵結(jié)臺南市正副市長特別費案,對前副市長許陽明以領據(jù)核銷特別費部分予不起訴,明顯與起訴前國民黨主席馬英九的查黑中心標準不同。對此,馬英九肯定說,“南檢的決定比較符合特別費制度的精神與現(xiàn)實情況”。
據(jù)臺灣《中國時報》報道,馬英九表示,南檢一方面認為首長在領取過程中沒有實施詐術,會計人員也沒有陷入錯誤;另一方面認定特別費入帳后就是實質(zhì)補貼,是私款,沒有侵占公款問題。他在臺北“地檢署”和“高檢署”就持這樣的看法,但沒有被檢察官接受。
他說,南檢的決定比較符合特別費制度的精神與現(xiàn)實的情況,因為首長把特別費當實質(zhì)補貼,是行之三十年的行政慣例;從1985年新竹“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1997年“大法官”解釋是固定報酬,去年“法務部”也說是實質(zhì)補貼即可得知。
媒體問馬英九是否認為查黑中心不公,他淡淡表示,“不評斷,讓事實說明一切”,畢竟案子已進入審判程序,實質(zhì)是非他不便多談;但南檢的決定“代表一個法理的高度”,對案件的深入了解,“我非常敬佩!”
馬英九強調(diào),因為涉案的不只他一個,還有6500位首長也領取特別費,南檢的決定非常重要。至于是否對自己的官司轉(zhuǎn)為樂觀,馬英九說,他不做任何揣測,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對司法應有適度的尊重。
馬英九辦公室也發(fā)布新聞稿指出,承辦檢察官針對以領據(jù)核銷的首長特別費性質(zhì),采“實質(zhì)補貼”(即屬私款)說,并詳論在制度有瑕疵爭議的情況下,難認首長有“積極施行詐術之行為”等,見解與馬英九對得以領據(jù)核銷之特別費的看法完全一致。
新聞稿強調(diào),特別費爭議并非個案,在特別費制度設計有缺漏的情形下,要求沿例領取特別費之機關首長對制度瑕疵負刑事責任,既不公平也不合理。臺南檢察官作出的法律定性,“符合大多數(shù)首長對特別費的法律認知,對公平正義的維護實有重要意義”。